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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平信讀懂“家書抵萬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3 11:23:53  


  100封平信投向全國33個城區的市縣和8個國外城市,67封送達目的地,33封沒了蹤影。折算下來,信件丟失率超過1/3,比例如此之高,確實超過了民眾可以寬容的底線。

  糾結的不只是平信的遺失率,而是即便這個比例再提高一些,你也只能自認倒黴——負有郵寄義務的郵局,並不需要因此而承擔民事或法律上的任何責任。依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平信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信。也就是說,平信在投遞過程中沒有給予寄信人任何憑據,一旦遺失,郵政局也不提供查詢和賠償服務。此外,《萬國郵政公約》也有規定,各國郵政只對掛號郵件的丟失承擔責任,因為平信不是給據郵件。規定言之鑿鑿,加之平信屬於“獨家經營”,一切都成了“良心工作”。

  客觀地說,郵政也不容易。平信就如油企的煉油板塊,論起來都是虧損的事。既然是虧本買賣,再苛求責任義務,似乎多少有些不近人情。但問題是,以平信為載體的普遍服務,本質是政府保障公民憲法權利(通郵權)的福利服務,虧不虧都得做,而既然接手做了,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就都不能不考量。這就譬如政府提供的保障房,不能因為公民掏錢的部分少,因此就有了缺磚少瓦的鏗鏘理由。在贈品都被明確了“質量義務”的今天,平信恐怕也不能因為便宜(或占了便宜)就有了法治框架外的責任豁免權。

  事實上,公民投寄平信,就與郵政形成了合同關係,那麼,收寄的單位就有責任將信件及時準確投遞給收件人。儘管《郵政法》有“不予查詢和賠償”的規定,但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始終在遭遇民意的拷問——如此顯然違約的行為,竟然可以因為行業法規而“擁有最終解釋權”,日益與公平交易與市場信用的精神形成對壘。無論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費》抑或《合同法》來看,這個單方面維護行業特殊利益的法規顯然突破了公共利益與秩序的基本底線,置消費者合法權益於規則之外。須知,法律的穩定性是相對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尚方寶劍的《郵政法》有關平信的權利義務闡述,也該到了轉身的時候。

  古詩有雲,“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平信也許會在歷史中成為遺物,但在權利義務的天平上,在法治秩序的框架內,不應成為命途莫測的“遺物”。(時間:4月13日 來源:三晉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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