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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直以音樂人的“家”自稱;而現在,許多音樂人正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和這個“家”作鬥爭。 |
A是位作曲家。B想花一萬元買A的一首歌的使用權,A不賣,自己把這首單曲出版了。
三個月後,B只付給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2000元,就“在法律保護下”,名正言順地使用這首歌。
不賣不行
A要跟B打官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簡稱“草案”)規定,A不會打贏。
雖然“草案”第72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利的,要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100萬元以下賠償,但事實上所有的侵權都可以不構成“侵權”。因為按第73條對侵權範圍的界定,只要B去“音著協”備案,並按“音著協”的規定繳費,就可以用該條文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被排除。
A要跟“音著協”打官司,也不會贏。按照“草案”第60條規定,除非A書面聲明作品不讓“音著協”管理,否則他的作品天然受其管理。
即使A發出書面聲明,也贏不了與B的官司。因為按第70條規定,B只需按照“音著協”規定的價格支付報酬,就可以對A“不承擔賠償責任”。
A無奈,想拿B付的2000元了事,也不可能,因為A沒加入“音著協”雖然他的作品被天然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