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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第46條來襲 恐慌籠罩音樂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24 14:34:37  


  一石激起千層浪,“46條”成了音樂圈裡一個令人恐慌的名詞。國家版權局網站3月31日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開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這份修改草案中,引人注意的是第46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有人這樣概括“46條”:“旭日陽剛等3個月就可以唱汪峰的歌,讓汪峰無歌可唱。”眾所周知的是,國內音樂的版權保護一向欠佳,音樂人擔心,這次的新法修改草案如果通過,國內再無創作人。

音樂圈嘩然

  這份徵求意見的公告3月31日在國家版權局網站上發布,敏銳的音樂人立刻嗅出了異常。之前《著作權法》中有一條“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不經歌曲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歌曲,汪峰和旭日陽剛那場著名的“《春天裡》之爭”即來自於此。

  這份《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幾個字讓音樂人傻眼,創作過《潮濕的心》的音樂人李廣平在微博上痛心疾首:“所有可愛的音樂人們啊!完蛋了!誰來保護我們辛辛苦苦創作製作的歌曲作品?”

  仔細看46條,會發現其中還有“依照四十八條規定條件”才能3個月後翻唱,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裡,3個月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可翻錄歌曲的條件有三:備案、點出原作信息、“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內地音樂領域,就是簡稱“音著協”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按照音著協的官方說法,其性質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律師張志峰介紹,目前音著協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人可以選擇授權或不授權音著協代理自己的作品版權,即是否成為音著協會員:“如果音樂人不授權音著協,那為什麼要向音著協支付費用?”這個問題在新法草案裡被這樣解決:音樂人授權音著協代理自己的版權事務變成了規定動作。六十條表示明確規定權利人可以聲明不進入集體管理,但七十條又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辭任太和麥田CEO不久的宋柯,依然是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唱工委)的副理事長,連夜在網上發布自己對新法草案的修改意見。他這樣理解七十條:“雖然第六十條明確表明權利人可以聲明不得集體管理,但在第七十條又變相剝奪了那些已如此聲明的權利的許可權和定價權。你可以聲明,但維權訴訟是注定失敗的,賠償是沒有的,所得又是集體管理組織來替你決定、收取和分發的。這意味著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權者)只要先和某組織簽個廉價合同,就可以繞過權利人的任何主張,肆意使用任何優質版權,並且規避高額賠償。這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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