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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聲槍響都應經得起質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0 16:37:02  


  10月4日,河南溫縣一名小偷持磚塊拒捕並襲警時,被公安局副書記李世軒持槍擊斃。儘管網上議論紛紛,但關於此事的信息來源太過單一,媒體所採用的依舊是開槍一方的警方通報,而真相往往應該在各種信息中尋求。但不論如何,我們看到的是一個生命終結在了警方的槍聲中。

  逃跑未遂後拿起磚頭襲警的小偷,在法律意義上是否算得上“歹徒”,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在警方看來,嫌犯當時已經達到被擊斃的條件。以生命為賭注去侵犯他人,無疑是邪惡的;以生命為懲罰去終止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可能是必要的、正當的。然而,正因生命無可替代的唯一性,以生命為懲罰的行為,包括死刑歷來都備受質疑。

  前不久遼寧盤錦警察開槍之後,公眾已經對警察使用武力提出質疑,而此前今年4月份,廣東懷集就發生過警察以受到威脅而擊斃一名持扁擔的男子……這些案件的背後,則是近年來社會對警察濫用武力的擔憂。

  警察當場擊斃疑犯的現象時有發生,但鮮有當事人因此受到處分,恰恰相反,廣東徐聞還曾對擊斃搶劫歹徒的警察予以20萬元的高額獎勵。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警察使用槍支的隨意性,導致一些警察漠視生命,在執行公務時行為思維過於簡單,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當場擊斃。這種做法不僅致使許多案情因為疑犯被擊斃而無法破解,更有可能為一些警察挾嫌報復提供接口,引發更深的社會矛盾。

  而當案件發生之後,不論是基於怎樣的現場情況,警察所給社會的解釋無不是依據“可當場擊斃”的權力。僅從字面意思來理解,“可當場擊斃”當然不是必須擊斃,擊斃不擊斃,尚需視“當場”的情況。依據常理來說,遇到需要開槍射擊的狀況時,首先要看匪徒手中的武器殺傷力,棍棒、刀槍、還是手榴彈?是否一定要取其性命?可否射擊手、腳部等?也就是說,“可當場擊斃”賦權於警方的同時,還有一整套判別程序來制約警方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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