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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暴戾之風斷不可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8 10:17:14  


  人們常常想象大學教授應該是儒雅斯文,屬於君子動口不動手之人。不過,近來的一個教授卻讓這個見多識廣的社會不免刮目相看,大展五指神功,引起社會議論鼎沸,爭議蜂起。韓德強教授對一位八旬老人大打出手,事後親口證實其曾兩次扇老人耳光,並表示拒不道歉。看上去,確如其名字所昭示的那樣“強悍”,惟不知是有德而強還是無德而強。

  我總覺得,教授算是有知識之人,品德與教養應在常人之上,對於與自己觀點不合者,即使不守恕道,奉以寬容,總還不至於訴諸全武行,演繹出拳來腳往。自由民主的社會應當以理性討論為意見衝突的辦法,靠說服而不是壓服,讓人們表達意見時不至於懷有深深的恐懼,這才有健康社會的氣象。教授既然為社會精英之士,自然應當為社會樹立正面的榜樣。如果教授沒有“我不贊成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的民主素養,竟公然以武力打壓別人的意見表達,便成為憲法允諾保障的表達自由的敵人,那麼,所謂“教授”雲者,也就斯文掃地,甚至成為民主與自由的公敵。

  這個事件的憲法意義,大略如此。我關心的,是韓德強打人事件,若從刑法解讀,可以尋得何種答案。蓋因憲法無法直接施以制裁,打人者要付出法律意義上的代價,還需要在法律的曠野裡另辟蹊徑。我覺得,打人者逞一時之快,可以悠哉游哉,不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世界就成了以強淩弱的世界,還有何公道可言?

  耳光響亮,從我們刑法之人身傷害的角度看,還不至於構成傷害罪。一二耳光,輕微傷都算不上。在有些國家或社會,打一二耳光或踹一二腳,未必都不能被訴諸法庭,如加拿大一名丈夫一怒之下摑了其嬌妻一掌,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被起訴法院,其行為雖只掌心一掠,也屬“家庭暴力”不可輕饒;其妻不欲其丈夫被訴諸法庭而欲求情免訴而不可得。此等事實,若依我國刑法鐵口直斷,卻顯得情節顯著輕微,公訴機關必不介入追訴,因其一定構不成傷害罪是也。

  傷害罪雖不構成,難道打人就白打了不成?當然不是,此一行為,尚可以尋釁滋事罪加以衡量,按照尋釁滋事罪之犯罪構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乃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韓德強在公開場合、因意見表達相左就對一位年已八旬的老人大大出手,情節是否惡劣?當然無不深究的餘地。據說所謂情節嚴重,乃指造成輕微傷以上傷害,不知肉體之外的損害,是否也可算作情節嚴重?退一步講,縱然韓德強的行為尚不足以犯罪論,當也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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