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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虐童教師同樣有“示範意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0 14:26:15  


  11月16日,浙江溫嶺警方依法釋放溫嶺虐童女幼師顔艶紅。在溫嶺藍孔雀幼兒園發生的虐童事件,由於性質和情節極為惡劣,引來公眾熱議和抨擊,對於幼教領域的正面形象也是一種無形的傷害。在這樣的一個現實背景之下,當地警方迅速介入案件進行調查,並對女幼師顔艶紅予以刑事拘留並擬以“尋釁滋事犯罪”偵查起訴,目的在於平息公眾憤懣並還被虐待的兒童和家長一個公道,進而達到“懲前毖後、治病病人”的目的。如果按照當地警方的最初思路,最終如符合法律規定並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話,對於類似的虐待行為將是一個嚴重的警告,其法律示範意義將是深遠的。

  令人遺憾的是,囿於現行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該幼師的行為發生場所非屬公共領域,只是一家帶有公共屬性的教育機構;二者,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同樣勉強,這正是警方最終撤銷案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最根本原因。不過,即使是這樁案件最終以“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定性,其象徵意義和示範意義同樣不容低估。

  這樣的處理結果,最大的示範意義在於對法律的“敬畏”。某種意義上,嚴格按照法律一絲不苟的定性處理,比受輿論影響“歪曲法律”定性和定罪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促進意義更大。如果今天可以“沒有法律依據”判定一名幼師有罪,明天就有可能同樣在輿論影響之下判定另一名“無罪公民”有罪。這樣的結果是當地執法部門“以法律為准繩”原則的體現,也是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而這種堅持有法可依的執法理念,恰恰是現代社會所呼喚的,也是時下一些社會領域中所稀缺的。

  另一方面,即使是“無罪釋放”這位女幼師,對於可能的虐童行為的“後來者”同樣具有警示意義。雖然無法依據刑法對這位虐童幼師定罪,但現行法律對於這類行為同樣是堅決不容忍的,刑法無法直接懲戒,還有相關的行政性法律法規(譬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還有可以維護兒童和家長權益的“民事法律規範”,我們還有相關的社會公德對這類無良行為予以強烈譴責和抨擊。這些可以直接和間接影響到虐童幼師的名譽聲望、就業和工作生活的“負面評價”,同樣屬於事後懲戒的範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即使是按照道德和輿論認為“處理偏輕”的情況下,公眾也應主動尊重這個“最後的結果”,當然,為了更好地預防類似虐待兒童行為,有關方面可以從“修法”的角度盡快加重對這類行為的懲戒力度。這是“後話”,應另當別論。(時間:11月19日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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