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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教師無罪釋放體現法治精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0 14:33:18  


  網絡上估計對溫嶺虐童教師顔艶紅無罪釋放會罵聲一片,然而虐童事件的頻發以及呼籲將“虐童罪”入法的呼聲很高,這其實就是法律本身與現實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精神之下,如果沒有法律中規定的條文便只能遵從現有法治的精神,去進行現有法律條件下的認定,而非別的。因為在法治的領域之內,道德譴責可以,設立“死刑”無益。

  縱觀溫嶺教師虐童事件,正好體現了中國法律的滯後性。因為她的行徑不適合任何刑法的條文。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她的行為不發生在公共領域內。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她和學生不是共同家庭成員。故意傷害罪是以達到輕傷作為立案標準,在這個案件中這個女老師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孩子的輕傷後果。侮辱罪指的是出於故意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詆毀他人名譽的犯罪目的,並在此目的主導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她侵害是不特定的、人數較多的幼兒。

  所以,在虐待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都不合適的情況之下,做出無罪釋放的決定是正確的。然而,這樣的正確是在違背民意的基礎之上,但是,法律的規範自然有著自身的法則,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就只能順從法律自由的觀點。只是,在此外,受害者的家長可以起訴幼兒園以及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疏漏,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這樣對於遏制校園虐童事件的發生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除此之外,對於法律的立法規範也應該有所警示。比如增加虐待罪的主體等等形式,而不僅僅是努力爭取虐童入罪。因為現實的發展永遠是比法律的制定快得多,當現實發展過於迅速的時候,法律很明顯就會滯後。此時,我們如果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規範進行行事,民意呼籲表達的是一種正義的呼聲,但是法律也不能被這樣的民意呼聲所捆綁,否則,就會喪失掉法律本身應該具有的尊嚴。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虐童教師無罪釋放基本上未可厚非。(時間:11月20日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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