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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女教師獲釋讓法律不“受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0 14:37:38  


  以涉尋釁滋事罪刑拘溫嶺虐童女幼師顔艶紅牽強附會,難以服人,在網上引發爭議。網還盛傳央視主持人王志安為虐童女幼師辯護,表示不能單看照片,希望大家能通過這些“細節”抵達真相,這一舉動遭網友炮轟,批評譴責聲不斷。而爭議的焦點就在於虐童事件是否適用尋釁滋事罪。現在溫嶺警方釋放了顔艶紅,折射了司法的冷靜與理性。某種意義上說,虐童教師無罪釋放就是讓法律不“受虐”。

  為什麼適用尋釁滋事罪,唯一的解釋也只能這麼解釋,就是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對照來對照去,只有尋釁滋事罪能沾上邊。可是虐待兒童罪一般涉及的都是特定的關係人,如家庭成員、跟兒童教育等職業相關的教師等。尋釁滋事罪則不然,拿來懲處虐待兒童的犯罪行為,顯然是不適當的。對此,不僅網友覺得別扭,也有律師表示不認同。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越是面對網絡時代的汹湧民意表達,越是要保持司法獨立性與理性,不能讓民意左右司法。如果以所謂“網絡民意”來考量顔艶紅的行為,匆忙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定罪,受傷害的不僅僅是顔艶紅本人,更多的是法律的公正、尊嚴與權威。

  世上沒有萬能的刑法,不可能憑借一部刑法包攬所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而使天下大治。就像權力與權利有邊界一樣,法律也是有邊界的。公民要堅守法律底線,行政機關要堅守依法行政的底線,司法機關要堅守公正司法與依法裁判的底線,法律本身也要守住自己法條的底線。刑法罪名條文不能隨便“出借”,越俎代庖。隨意參照法律、曲解法律、捆綁法律,甚至是離開法律搞刑罰,給人的感覺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在法治進程中,民憤不可不考量,但不是立案與量刑必需的依據。何況在虐童案件中,給人們印象更多的拿“尋釁滋事”來充當“滅火器”。某種程度上,司法被民意左右,濫用法律參照權,比虐童事件本身更可怕。

  應該說,應對這一事件,溫嶺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是非常積極和慎重的。即便事件持續發酵,仍然依法辦事,不被任何放大的聲音所裹挾。虐童女教師顔艶紅尋釁滋事一案經溫嶺檢察院審查後即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最終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以行政拘留究責,都體現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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