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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短信不能依賴“回T退訂”
http://www.CRNTT.com   2018-04-23 21:41:13


  應該說,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向用戶發送任何廣告信息,均屬於垃圾短信。而談到垃圾短信,可以說是人人深惡痛絕,個個咬牙切齒。因為,只要是手機用戶,沒有人能够逃得過垃圾短信夜以繼日、沒完沒了的騷擾。特別是,所謂的“回T退訂”,實際上是一個“垃圾陷阱”,垃圾短信非但未能被“退訂”,反而更加“風光無限”,而用戶卻是無力抵制、苦不堪言。然而,垃圾短信不僅污染了通信環境,侵犯了用戶個人隱私,更使許多用戶因上當受騙而利益受損。

  近年來,有關部門的規定和禁令一個接一個地下,但總是雷聲大、雨點下,導致垃圾短信非但禁而不絕,反而泛濫成災。特別是,央視“3.15晚會”曾曝光,信息運營商,已淪為垃圾短信“經銷商”,更是讓規定和禁令形同虛設。基於此,2015年5月19日,工信部發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然而,從實施情況來看,難盡人意。若要徹底根治垃圾短信,需要多方共同發力,監管部門、電信運營商和用戶,一個都不能少。

  換言之,治理垃圾短信,不能依賴“回T退訂”。事實上,通過立法與多種技術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齊下,根治垃圾短信,并非是不可為之事。首先,杜絕垃圾短信,應成為運營商一項法定義務,以此遏制運營商的利益衝動,切斷蟄伏在垃圾短信之上的利益鏈。同時,應制訂信息產業經營和服務“行業標准”,明確運營商的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尤其是要明確技術標准,確保用戶信息不被垃圾短信入侵。再者,用戶要增強維權意識,發現商業廣告之類的垃圾短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不能一删了事。

  特別是,政府職能部門更要加大打擊力度,一旦發現運營商參與“經營”垃圾短信,應課以重罰;屢教不改者,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和服務,直至永遠退出信息產業市場。當然,處罰僅是一種手段,關鍵需要配套措施跟進。如進一步完善“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制度”,建立“垃圾短信信息源黑名單庫”,對群發短信進行審核和攔截;對連續發10條以上垃圾短信的手機予以停機、銷號等。通過一系列的措施,讓垃圾短信發布者無利可圖,無處藏身,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來源:東方網 作者:汪昌蓮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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