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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的商業開發權誰說了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01 11:39:26  


  日前,關於奧運冠軍孫楊希望建立“楊之隊”的消息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孫楊的商業開發權究竟誰說了算?他自己能否當家作主,還是只能任人擺布?讓我們撥開迷霧,看看在法律和政策層面上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2011年8月,孫楊在微博上對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某飲料品牌的代言人表示不滿。而尚修堂當時表示,國家游泳隊意識到明星運動員商業開發管理的重要性,並且有明確規定,即運動員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隊,不允許個人單獨簽約。

  尚修堂所指,應該是《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文件編號為體計財產字(1996)505號。這份文件明確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

  當年姚明因肖像權問題與可口可樂公司打官司的時候,核心就是這個“505號文件”。當時法律專家就指出,這一文件的內容與《民法通則》的精神相悖。此後,可口可樂公司與姚明達成和解,停止“侵權”;這樣的結果從側面印證了專家的判斷,並推動了國家體育總局對相關領域政策規範的修改。

  如今,在國家體育總局官方網站上,能夠找到一份2006年出台的名為《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體政字〔2006〕7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這份不太起眼的文件實際上是“505號文件”的升級版,它的公布實施之日即是“505號文件”廢止之時。

  在這份“通知”中,已沒有“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這樣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運動員商業活動中價值的核心是無形資產,包括運動員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在我國現階段,國家投入仍然是競技體育發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對多數運動項目而言,運動員無形資產的形成,是國家、集體大力投入、培養和保障的結果,同時也離不開運動員個人的努力。商業開發活動應當服務於項目發展和運動隊建設,要保障國家隊訓練競賽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依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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