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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面對女教師虐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07:24  


  浙江溫嶺女教師顔艶紅是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她拎著孩童雙耳將其提離地面十多厘米等照片,在互聯網上引發聲討,公安機關迅速行動,不僅將顔艶紅刑事拘留,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還把拍照片的另一位教師行政拘留7天。響應民意本來是一件好事,但顔艶紅虐童案,卻面臨一個困境:以什麼樣的名義對其刑事拘留乃至進一步採取逮捕措施? 

  在中國,並無虐童罪。而故意傷害罪又有嚴格的入罪標準,拎耳朵等行為甚難達到輕傷以上程度。虐待罪,又僅限於家庭成員範疇。至於侮辱罪,又需要具有“公然”性,與顔艶紅虐童場所的封閉性似乎又有所不同。所以看得出來,溫嶺市公安局是絞盡了腦汁,在努力將顔艶紅的行為往涉嫌尋釁滋事罪上靠,力求給她以刑罰。 

  尋釁滋事罪用在顔艶紅的身上,給很多人以怪異的感覺。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其中,只有第一條庶幾與顔艶紅的行為接近,但在法律界也存在很大爭議,因為顔艶紅的行為很明顯並沒有“破壞社會秩序”。這次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大抵也是出於這種考慮。 

  溫嶺市公安局正捧著一個燙手山芋,不知下一步將會如何處理。從公眾情感上看,很難接受一位教師如此虐待兒童。顔艶紅的QQ空間中寫有:“他對我不好,我就要發洩!”、“他不愛我,煩死了”、“對某些人的火,全發洩在學生們身上,煩!”可見她有虐待孩童的主觀故意,孩子受虐待後在同學的哄笑中是否發笑,並不影響對本案的定性。對顔艶紅進行道德批判,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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