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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群情激憤越應依法辦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09:28  


  浙江溫嶺虐童女教師涉嫌尋釁滋事未被批捕的消息甫一公布,立即在網上遭遇了群情激憤。有人質問“老師如此變態,司法機關還縱容寬緩,難道這就是中國的人情法嗎?”

  其實,這純粹是一個司法實務問題——我們固然不能枉法輕判一個人,但也不能隨意濫權重判一個人。具體到該案,女教師的行為確實惡劣,不只是年少無知的瘋狂惡搞,更有品行不端的變態心理,玷污了教師這個職業的聲譽,與公眾對於教育事業的期待相去甚遠。這也是該女教師之所以引發全國人民齊聲討伐的原因所在。 

  當我們從憤怒情緒中走入理性,不難發現最關鍵的因素還在於法律不完善,也就是大家最近熱烈討論的虐童罪。無論將來我們會否很快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但至少現在是沒有的。那麼,在法律闕如的情況下,該如何懲治虐童女教師才是合法合理的呢?山西警方的做法只是依法行政拘留15天,而溫嶺警方在民意壓力下,選擇了主動尋找現有法律中合適的罪名來予以更嚴厲的處罰,然而,主動找到的尋釁滋事罪名是否合適,在刑法角度無疑值得商榷。 

  以尋釁滋事罪來定性虐童女教師,對公安機關而言本身就是無奈之舉,因為刑法中並沒有虐童罪這項罪名,而虐待罪的要求是雙方為“家庭成員”,故意傷害罪則要求必須是輕傷以上才能算作刑事案件,因此相比較而言,尋釁滋事罪勉強能夠沾上邊——但也只是勉強沾邊而已,其實仍舊非常牽強。因為,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分化出來的一個罪名,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肆意挑釁,橫行霸道,隨意毆打、傷害無辜,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而幼兒園顯然很難說是公共場所。 

  也許正是因為以尋釁肇事罪判定虐童女教師在法律上欠妥,所以才會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筆者認為這是可喜的,因為法治國家的理念就應該是無罪推定,即便她已經觸犯了眾怒,只要在法律上找不到合適的規定處理,就不應該被隨意羅織罪名懲罰,這是我們必須接受的法治的代價。事實上,對於一個社會而言,相比女教師虐童,司法擅斷的危害要大無數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任何時候都不能丟棄,越是群情激憤的時候,越要堅守法治的底線,越是不能盲目“從快從重從嚴”,越是應該嚴格依法辦事。(時間:11月7日 來源: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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