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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顔艶紅虐童案的法治清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10:18  


  11月5日晚,浙江溫嶺官方發布消息稱,虐童女教師顔艶紅尋釁滋事案經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其間,顔艶紅親屬又要求司法鑒定。溫嶺市公安局已於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此舉讓不少人大失所望,擔心顔艶紅或將逃脫刑罰,認為這是縱容,甚至猜測顔家動用了關係。其實,從一開始顔艶紅虐童算不算尋釁滋事,就頗有爭議——雖然顔艶紅虐童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而這又屬於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尋釁滋事罪還有一個要件,即擾亂社會秩序。顔艶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這點。

  檢察機關目前拒絕批捕虐童女幼師,儘管讓不少人失望,但此舉捍衛了罪刑法定原則。顔艶紅虐童固然可恨,但不能因此就欲對其千刀萬剮還不解恨,就要把一種並不合適的罪名安在她身上,畢竟法治社會不是憑民憤定罪。現實中,常聽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嚴懲不足以解民恨”,對於一些普通民眾來說,缺乏足夠的法律素養,加之往往出於樸素的感情和單純的是非觀、好惡觀,確實容易衝動、情緒化。民眾情緒化無可厚非,而司法部門如果迎合民意,連失控的、明顯扭曲的民意也要迎合,就必然釀成冤案,法律的權威、尊嚴和穩定性也因此會受到傷害。

  面對幼童被虐,不少人油然萌生對幼童的同情與憐憫、對顔艶紅的撻伐乃至仇恨,這種情感可以理解,但不宜試圖用憤怒去干擾司法部門,甚至想怎麼嚴懲當事人就怎麼嚴懲。特別是當警方以尋釁滋事罪立案明顯牽強時,還大肆叫好,這委實悲哀。若放任警方這種做法,尋釁滋事罪就可能成為隨心所欲的一種罪名,有一天我們也可能被輕易裝進去。

  當然,檢察機關退卷,警方繼續偵查,並不意味著顔艶紅就能逃脫應有懲罰。虐童事件發生後,顔艶紅被千夫所指,其家人因眾怒而惶恐,這何嘗不是一種懲罰?

  顔案被退回,需要反思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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