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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虐童罪”一個合理的法律邊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14:07  


  山西太原一幼兒園被曝光有老師“狂扇女童70餘下耳光”的消息尚未平息,日前,又有浙江溫嶺幼兒園老師虐童的多張照片驚現網絡。輿論曝光下公安機關一般會介入,但最後的處罰往往因無法可依或不了了之、或雙方協調賠償或行政處罰了事。浙江溫嶺虐童的當事老師顔某被辭退,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之所以以如此怪異的罪名刑拘,是因為法律上找不到家庭之外的虐待罪。而當事幼兒園園長則被免職。此外還有某地老師將兒童多次摔倒在地,導致該兒童偏癱,目前個人只賠2萬元了事,高達50萬元的治療費用,說不定只能由當事人和當事的兒童福利機構分擔。

  這是我們一再看到的情景:明明虐待兒童已經令人發指,但多數是賠錢和行政處罰結案。一系列虐待兒童事件發生,人們才驚訝地發現,中國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規定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但是對於什麼是虐待兒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刑法》中更沒有“虐童罪”這一罪名。“虐待罪”僅指虐待家庭成員。這種情形,法律空有宣言而終究無法落到實處。

  隨著多起非家庭成員虐童事件的案發和相繼曝光,隨著獨生子女時代養老社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以家庭成員為犯罪主體的虐待罪顯然已經過於狹隘,已不能適用於處理諸如家庭保姆虐待老人兒童、公寓和養老機構護工虐待老人、幼兒園忽視或虐待孩子等新問題,因此,亟待通過修改刑法條款或出台司法解釋等形式,擴大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明確虐待罪的犯罪邊界,從而預防和減少虐待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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