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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蘭州中院拒絕公民訴訟請求值得商榷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16 10:23:53


4月11日,記者走訪蘭州市主城區各大超市發現,市民爭相搶購礦泉水。
  昨日,蘭州數位公民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自來水苯污染超標事故進行民事賠償並公開道歉。對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最終拒絕接收他們的任何起訴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即公益訴訟起訴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此次事故對蘭州市民的影響不言而喻,公民通過司法渠道來推動這一進程,不失為一種新的嘗試。在此節點,蘭州中院草率拒絕公民的起訴請求,的確讓人失望,儘管事故波及面廣,一旦進入訴訟階段,要滿足訴訟人的賠償要求肯定較困難,但從司法角度看,是否接受訴訟請求顯然要以具體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從這個角度看,蘭州中院拒絕訴訟請求的理由值得商榷。

  首先需要確定訴訟的性質,蘭州中院拒絕訴訟的理由是公民“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這意味著將訴訟定性為公益訴訟,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屬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只有將其視為公益訴訟,公民“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才能成立。那麼,此訴訟是否僅僅為公益訴訟?蘭州公民在此次事故中,是直接的受害者,這意味著他們有著利害關係人身份。對此,有律師表示,它“不但是公益訴訟,亦是侵權訴訟”。蘭州中院按照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拒絕訴訟請求有其法理依據,但是否注意到這亦是一起侵權訴訟?

  蘭州中院顯然忽視了蘭州市民的受害者身份,只是單純將事故定性為公共危機。這的確反映了過去的認知慣性,公民在事故中忽視了自身的權益保護,而一旦回到事故的公共性,則因為公益訴訟對訴訟主體的嚴格規定使得訴訟無從展開,政府及企業在這樣的認知慣性中受益,雖然抬高公益訴訟的門檻讓涉事機構免卻司法追究,但也付出了無形的成本。

  當前法律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不利於推動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中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過於模糊,尚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去年年底,《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經過三審,將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總會等有著官方或政府背景的機構,民間環保機構,尤其是有意願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則被地方法院拒於門外。上述法律規定導致公益訴訟有其名而無其實,各地公益訴訟立案少之又少,雲南等地的環保法庭甚至一度面臨“乏案可審”的狀況。當然,即使是中華環保聯合會這樣的機構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多數也被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未予立案。

  此次蘭州自來水苯污染超標事故再次呈現公益訴訟的困境,接下來不妨以此為契機,推動放開訴訟主體,完善相關法律,惟有如此,公益訴訟方名符其實。(時間:4月15日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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