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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廈大誘奸門”職權性侵的法治短板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16 11:19:36


《歷史系教授委員會、系務會聯席會議致全系教師的信》原件。信中通報決定中止吳春明在歷史系教授委員會履行職責。
  廈門大學又出事了。這次是廈大女生在網上指控,廈大歷史系考古專業博導吳春明長期猥褻誘奸女學生:他專門挑選老家在外地、溫順聽話的女學生,先是借機嚴厲批評女生,再承諾幫女生發表論文,輔以假意關心女學生,如此恩威並施,以達到誘奸目的。受害女生似乎不在少數,有的受害者甚至割腕自殺。事發後,廈大歷史系終止了吳春明的研究生導師資格。

  但之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對此案做了法律評析:誘奸並不是一個法律用語,誘奸也並未違背女方的意願。如果女方年滿14周歲且精神正常,那麼誘奸並不構成犯罪。這番言論又引發一輪網絡怒火。但客觀地說,洪教授這段分析,並非為廈大吳春明開脫,而是目前中國司法現實的寫照,或者說,它道出了目前法治的短板所在:官員、老板、教授等利用職權,誘奸女下屬、女員工、女學生等,的確很難定罪。

  我國刑法規定:強奸是指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女性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但這裡的“脅迫”,往往被狹隘地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脅”。1984年公布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中稱:“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

  而“利用職權”脅迫女方,這正是一些老板、官員、教授常幹的勾當,比如威脅開除、威脅論文無法通過等,足以對受害者產生“精神強制”,並不需要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往往不把“誘奸”認定為強奸犯罪。

  但其實,很多西方國家也都把利用職權脅迫、誘奸女性列為犯罪。如《瑞士刑法》規定:濫用公務或職務或其他類似之從屬關系為誘奸,可以判刑3年以下。至於中國古代也有規定:與自己職權範圍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奸所部妻女”),要罪加二等。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聯合公布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定為強奸罪。這是將“職權誘奸”定為強奸,但其保護範圍還僅限於未成年人,還不涉及成年女性。

  另一個與之相關的問題,中國大學是否有必要引進歐美國家嚴禁“師生戀”的機制。正像一本反校園性騷擾的著作《欲望橫流的教授》中所說:“學生和教授之間永遠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關系,只要他的職位給他對她的權力。”只要有“師生戀”存在,就很容易成為教師利用職權性侵、誘奸女學生的借口。所以,上世紀80年代後,歐美高校幾乎是一刀切禁止“師生戀”。

  作為反方,有人舉出了魯迅和許廣平、沈從文和張兆和,乃至小龍女與楊過的“佳話”。但應看到,一是這種師生戀在當時也是承受輿論壓力的;二是歐美制度化限制師生戀是1980年代以後的事,不能用這些歷史佳話刻舟求劍;三是目前中國高校教師掌握了太多“資源”,推薦發表、參加項目等直接涉及女學生的前途,如不加嚴控,“師生戀”可能淪為威逼利誘女生就範的合法借口。

  總之,如果利用職權誘奸,還是難以作為犯罪實施嚴懲,那就會釋放很多人心中的惡——哪怕是批作業、推薦發表這種芝麻綠豆大的學術權力,也會被個別人惡意兌現。(時間:7月14日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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