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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沒有依據,取消得越早越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9-01 11:37:25


  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即說:“我們從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轉變職能、簡政放權作為本屆政府開門第一件大事。”應該說,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資格一律取消的做法,正是本屆政府轉變職能,向市場放權,保障民生的具體步驟,更是走向法治政府的切實行動。

  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正是該法確立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催生了後來的各種培訓熱、考證熱,使得就業的人們不堪其苦。當時出台這樣的制度也不奇怪,畢竟1993年我們才通過修憲,國家管得過多、統得過死的現象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更重要的是,《勞動法》實施以來,一直沒有修訂過,准入類職業資格持續膨脹。

  至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到底有多大作用,常委委員在詢問人社部負責人時已說出了人們的心聲:“目前一個行業有十幾種甚至幾十種職業資格,有關方面通過辦班、教材、考試來收取高額的培訓費、教材費、考試費借機斂財,青年人取得高學歷後,還要去考各種各樣的資格證,手上拿著一大把證,可就是找不到工作”。

  當然,人社部說得明確,不是准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而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資格才一律取消。例如,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擔任初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從事律師、公證員職業必須具備的准入資格憑證,這不僅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具有同一職業語言、同一知識結構等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更是《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都有明確規定准入職業門檻,因而不會在取消之列。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資格,既然沒有依據,最好取消得越早越好,而不必等到2015年完成。

  其實,《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事項給予了嚴格的限制,人社部負責人還表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資格,如果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並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將建議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政府主動限權,向“小政府,大社會”邁進的節奏,尤其值得稱道。我認為,政府相信市場、相信社會,這樣才會把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得更好。(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昌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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