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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聞敲詐暗流湧動 輿論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9-13 09:09:56


  和其他行業一樣,新聞圈並不純淨。面對新聞敲詐的暗流,探究懲罰和治理方式,明辨各種觀點是非,保障正當輿論監督不因此受到削弱,都是極其必要的。

敲詐,以輿論監督的方式 

  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通報,根據一些企業和個人舉報,上海市公安局偵破了一起以輿論監督為幌子、通過有償新聞非法獲取巨額利益的特大新聞敲詐犯罪案件。財經媒體21世紀網包括主編、副主編在內的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經警方初步查證,此案涉及上海、北京、廣東等地的數十家企業。

  警方通報了如下事實:去年11月以來,21世紀網主編劉某、副主編周某及部分采編經營人員,勾結上海潤言、深圳鑫麒麟等財經類公關公司,以21世紀網為主要平台,通過公關公司招攬介紹和業內記者物色篩選等方式,尋找具有“上市”“擬上市”“重組”“轉型”等題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業作為“目標”,根據對方的態度採取不同的做法。對於願意做“正面宣傳”的企業,他們在收取高額費用後,通過誇大正面事實或掩蓋負面問題進行“正面報道”。對不與之合作的企業,則在21世紀網等發布負面報道進行惡意攻擊,以此要挾企業投放廣告或簽訂合作協議,單位和個人從中獲取高額廣告費或好處費。

  隨著偵查的深入,更多有關案件的信息或將逐步披露。僅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敲詐的痕跡已相當明顯。

  個別媒體、個別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幌子實施新聞敲詐,早已不是什麼秘密。每隔一段時間,新聞主管部門都會發布有關這方面內容的通報,展示了對這種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購物導報》記者李德勇、《中國特產報》記者郭煥璋等,一次次進入公衆視野。

  關於陳永洲案,媒體報道已經很多,不再贅述案情,簡單介紹下另外兩起案件。按照有關部門通報,《購物導報》記者李德勇在江蘇省連雲港市非法設立記者站,以采訪對象存在違法問題相要挾,多次向江蘇、山東基層單位收取資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資金以廣告費、宣傳費等名義轉入報社,但該報並未刊發相應廣告或宣傳。

  《中國特產報》做得就更加離譜:報社領導班子來自同一家庭,社長和總編輯系母女關系,總編輯的父親擔任該社新聞部主任,是典型的家庭辦報,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混亂。該報記者郭煥璋曾兩次赴寧夏采寫內容嚴重失實的稿件,並向當地有關部門發出“新聞核實函”,“商談”不成後又將不實報道發布在社會網站上;該報記者王銘澤長期在陝西基層搞新聞敲詐,先後獲取80多萬元違法所得。

  今年4月,中宣部、網信辦等9個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根據當時通報,2013年以來,全國共受理新聞報刊領域舉報案件400餘件,查處違規報刊216家,停辦包括《購物導報》和《中國特產報》在內的76家。

新聞敲詐:敲詐勒索還是受賄? 

  新聞敲詐行為更符合哪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理論上和實踐中有不小爭議。爭議集中在兩個罪名:敲詐勒索罪和受賄罪。前者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後者則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其中,記者敲詐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是爭議的最大焦點。

  2006年11月,中華工商時報浙江記者站原站長孟懷虎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他的犯罪手段即是以曝光相威脅,敲詐企業錢財。這起案件,公安機關最初以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除了在一起敲詐中,孟懷虎的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罪,其餘4起敲詐都是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是典型的受賄罪;而一審法院判決,則由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罪和強迫交易罪,變成了敲詐勒索罪。

  對於為什麼不是受賄罪而是敲詐勒索罪,一審判決作了這樣的闡釋:“中華工商時報發表報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對自己的報道能否發表無權決定,其僅有普通記者的投稿權。本案中被告人孟懷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職業和身份,以及被害單位怕被不實報道損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職務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單位被迫拿出錢財,目的是避免對自己不利的新聞報道,也不符合受賄中‘為他人謀利益’的通常含義。因此,被告人孟懷虎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只因為其職業的特殊使他的敲詐更容易得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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