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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5-03-05 06:44:22


  最高人民法院於2月26日公布了《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全深改意見”,全文圍繞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這一關鍵目標,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

法院改革與改革法院

  這份法院系統的“全深改意見”同時也是《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的修訂版。其實去年7月,法院“四五改革綱要”就已公布。僅過了7個月,“四五改革綱要”就有了重大修訂。表面上看,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司改有了新的設計和部署,需要對原有法院改革方案進行相應調整。內在看,也有司法改革理論儲備不足,各方博弈仍不充分,理想與現實的平衡還在搖擺等因素。“改革司法改革”成了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序章,這本身就耐人尋味。

  在中國的改革語境中,法院改革從屬於司法改革,法院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院改革雖然已經進入了第四個“五年綱要”,但法院改革永遠擺脫不了“法院內部改革”的局限。在司法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的當下,對於法院改革來說,最迫切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其實就是“改革法院”。諸如“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深化司法公開”等等,幾成法院改革“綱領性文件”中雷打不動的選項。如何將這些抽象的表述外化為一項項可以檢查驗收的具體舉措,是未來法院改革需要調整的方向。

  當然,有些改革舉措之所以反複“上榜”,有的涉及到複雜的外部博弈,有的則是內部阻力無意推進。如“一五綱要”(1999年發布)中就曾提出,“逐步建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從下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任以及從律師和高層次的法律人才中選任法官的制度”。但16年來,法官逐級遴選仍然只是文本上的“原則”,拓寬法官來源渠道尤其是面向律師和其他法律專業人士招攬法官,還只停留在極小範圍內作為“前沿改革舉措”在試驗。

  正因為如此,“全深改意見”仍要強調“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如果沒有外部壓力,很難想像法官逐級遴選和法官來源的開放性會成為現實。

  尤其是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法官員額制已在一些試點法院高調推進,並引發持續熱議和業內震蕩。無論是按照“上海方案”的33%一步到位,還是按照廣東方案平均39%五年逐步實現,都意味著將有一定數量的現有法官被排斥出法官陣營。從陸續跟進的法官員額制試點來看,選擇五年過渡期的占了多數。這也意味著,從機遇上來說,至少五年到十年內,中國的法科畢業生要進入法院成為法官,很可能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這對在所有文科專業畢業生就業率排名中長期處於墊底位置的法學專業來說,無異於“雪上加霜”。壓縮高等院校中的法學招生規模,引導法科畢業生向律師、企業法務、政府法務等職業分流,將成為法學教育未來幾年中的重要工作。

司法獨立與司法受制

  而有些改革則進展順利。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此次最高法的“全深改意見”則在此基礎上將之擴展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有序銜接。”“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藥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相較以往“改革綱要”中的抽象表述,上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跨區法院的設置,無疑更為具體,可操作性也更強。事實上,就在上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這個巡回法庭的管轄範圍覆蓋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區。上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又在遼寧省沈陽市掛牌,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去年12月28日揭牌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則是首家專門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預料,更多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擁有獨立“司法區”的法院將陸續設立並正常運轉。

  上述改革舉措與法院管理體制改革一道,成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司法權威”的制度保障。各界關注的“領導幹部幹預審判登記制度”被具體化為“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而針對一些領導幹部常通過電話或口頭指示幹預司法的現象,最高法院司改辦負責人賀小榮解釋稱,“僅靠記錄和通報制度還不夠,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是最關鍵的。”不再視司法公開為指向法院的單向壓力,而是借助司法公開來抵禦外來幹涉(尤其是某些領導幹部的幹涉),這是法院對於司法公開價值認識的新的提升。

  當然,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同時也意味著強化權責一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層層請示、層層審批的司法頑症長期以來困擾著法官群體。此次“全深改意見”明確了“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和辦案責任制,健全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要求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這些改革舉措指向“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以期徹底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能否實現,除了這些措施的落實之外,還得看附加於院長和庭長之上的行政權限能否被實質去除。當法院院長真正回歸到“大法官”身份,而不是一個行政官職時,法院的內部獨立空間必將更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約束法官的另一個有效渠道來自於律師。此次最高法的“全深改意見”在五項改革舉措中十次提到“律師”。 “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等,對於那些慨嘆著“刑辯的路為何越走越難”的律師們來說,無疑是個利好。近年來一些“死磕派律師”多次抨擊的“法院歧視性安檢”問題,也被最高法明令禁止。認真對待律師,無疑會讓法官更多受制,但這種受制同樣是確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我們理當樂觀其成。(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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