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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寶馬車司機是否重判吸毒并非要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01 15:06:34


  南京市6月20日發生一起慘烈車禍,一輛闖紅燈寶馬轎車將一輛馬自達轎車撞成兩節,造成兩人當場死亡。南京交警通報說,現已排除肇事嫌疑人酒駕、毒駕嫌疑,而且,嫌疑人也沒有“被掉包”。

  寶馬撞散馬自達的車禍視頻只能用慘不忍睹、令人震驚來形容。據報道,有一綫交警結合相關情況初步估測,事發瞬間肇事車的時速可能在160-180公裡。在市區闖紅燈而且嚴重超速,肇事後又試圖棄車逃跑,寶馬車司機的行為已經引發了大家的極度憤慨。就像是前幾天呼籲對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一樣,網上對於重判寶馬車司機的呼聲也高漲起來。

  但是根據南京警方的通報,寶馬車司機當時沒有喝酒或者吸毒,所以有人認為:排除了酒駕、毒駕,就意味著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也被“排除”,他只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這樣的認知和動輒要判人死刑的呼籲一樣,顯然有失偏頗。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請注意,在放火、決水等一系列具體行為後面,用了“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的表述,這也就意味著: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并不需要羅列窮盡,也不需要“對號入座”。

  從以往的判例和司法解釋我們同樣可以看到,只要是以危險的方式方法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公衆的安全,就有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

  例如今年年初,西安一寶馬車司機毆打公交司機導致公交車失控,寶馬車司機就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請批捕;再比如,根據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釋,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也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應對形形色色、不斷變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也不必設定具體的“條條框框”,回到本案,毒駕、酒駕更不是其中的必然要件。從現場視頻來看,寶馬車後來還撞上了一輛公交車,這也令人相當後怕:如果當時公交車裡滿滿地都是乘客,如果寶馬不是先撞了馬自達而是直接撞向公交車……

  顯然,在城市道路以160-180公裡的時速駕駛并且在路口闖紅燈,是一種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的危險行為,這種駕駛行為本身就完全符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并不是必然高於交通肇事罪,這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有過失和故意兩種。如果是被認定為過失犯罪,那麼最多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此次寶馬肇事案的焦點,不在於司機有沒有毒駕或者酒駕,而在於嚴重超速以及闖紅燈的行為,究竟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還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前者,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如果是後者,那麼還是不超過七年的有期徒刑。

  至於寶馬車司機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則要由司法機關通過嚴格的調查取證得出結論。此外,對於該司機的處理,是否會將“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以警示危險駕駛行為、有效維護公共安全,也需要司法機關充分考量。

  總之,這起交通事故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我們在關注、談論此事的同時,更要充分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肇事司機會得到應有的懲處。(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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