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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通報單位”是種什麼治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2 12:39:52


  “上海專車處罰新規,罰一萬扣三月通報所在單位”——這是專車治理的最新動向。

  去年以來,上海市頻頻傳出嚴打非法專車的消息。7月以來,這樣的查處行動進一步升級,僅在7月17日晚,當地就查扣非法專車15輛,對於被查專車,司機罰1萬平台罰10萬,處罰不可謂不淩厲。“通報單位”之招,更是全國首創。在專車該不該限的討論漸消的情況下,“通報所在單位”的方法重新點燃了輿論火苗。

  《新京報》昨日的評論,再次提出“法無授權即禁止”的道理,“規範專車,處分違法行為固然必要,但相關執法部門卻無法回避一個問題:處罰專車司機"通報單位",相關法律依據何在?翻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只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七種,并無"通報單位"的選項。當然,如果有司機開單位車輛進行專車運營,那通報單位倒也在情理之中,不過,這在現實中屬於極少個例。”

  《信息時報》的評論則筆鋒一轉,直言“通報單位或街道”的方式屬於法外施罰。“行動擬將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情況通報單位或所屬街道,這并不妥當。法治社會最重要的是尊重個人,把個人權利放在首位,并營造人們相互尊重的氛圍。每個人都享有受到社會正當評價的基本權利,除非其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否則不應承擔有損個人聲譽的後果。”

  此文作者的署名身份是法官,他對專車執法還另有指點,“本次集中執法直指司機,恐怕是力氣使錯了方向。實質上,正是軟件運營商審核不到位,為違法運營搭建了平台。執法者與其去路邊捏"軟柿子"懲罰司機,倒不如對所有軟件運營系統進行嚴查,去啃"硬骨頭",只要哪位從業者沒有相關資質材料備案,就責令運營商用網絡切斷其軟件使用資格,運營商不予配合,則依法對之進行處罰。”

  常識推斷,執法者未必不明白“通報單位”有“法外施罰”的嫌疑,但這種判斷仍然難以反撥其思維慣性:為了達到管理效果,可以動用一切手段;而針對一切人的施壓,都可以求諸於他所屬於的組織。既然一切要為管理效果讓步,既然單位之外無個人,執法當然不必仔細甄別個人權利的領地。有論者感嘆,“通報單位”讓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就好像小學時老師威脅學生“回家叫你爸來”一樣。紅網評論《“通報單位”是專車治理中的敗筆》則詳細分析了“通報單位”新聞中讓人們不舒服的到底是什麼—

  “(通報單位)雖然不是什麼首創,但卻不禁讓人想到那個特殊的時代—計劃經濟時代下的產物—單位制。照今看來,單位制在那個特殊時代或許有著它的合理性,但它本身的弊端以及後來明顯有悖於現代文明發展的內容,已經注定它應被歷史所拋棄,一個堅硬的理由便是它把個人的獨立與自由綁架在一個組織中。姑且不說時代的變遷,讓單位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在這個盛行個體自由、個體與單位權責有明確邊界的現代文明中,動輒通報單位的"單位制思維",明顯與時代格格不入。”

  更令作者感到意味深長的,是“通報單位”的陳舊做法與上海這一現代都市的違和感。“在權利不對等下,此舉所收獲的‘喜人成果’是不難想見的,但是,當現代法治文明成為我們所積極倡導的社會風向時,如此做法只是一種不自信的表現,如果做到了‘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又何須來這種將來只會成為一筆給法治建設帶來恥辱的敗筆呢。”

  實際上,通報單位或街道的做法,無非就是想增加治理的震懾性,以便調動各種資源對非法專車形成合圍之勢。這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立竿見影,但其所存在的程序瑕疵、其所透露出的簡單粗暴,不僅暴露了管理邏輯的滯後,更是有違法治潮流。從更長久的時間內看,此種社會治理的“特別手段”,肯定會產生和治理初衷相反的效果,其深層次的社會影響更有不得不顧慮的地方。

  正如《新京報》前述評論所言,“公權部門的一舉一動都應該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萬不可任性。事實上,此前一些地方把處罰民衆闖紅燈等違法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屢屢引發爭議。對於這樣的民意,相關部門不可視若無睹。”

  專車的出現,帶來許多治理難題,監管部門的探索才剛剛上路。關於上海治理專車的爭論,相信對於其他即將面對相似問題的城市而言,既是經驗借鑒的模本,也不失為深慮得失、周詳布局的參照。(來源:燕趙都市報 作者: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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