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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通報單位,是什麼樣的處罰措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2 12:44:09


不合法不合理

  恐怕,在市場化淘洗過程中,這種政府“招呼”的呼應空間越來越小了。一者,壓根就不存在單位限定員工非職業行為的合法授權。二者,個體“非法營運”只能通過法律來認定,單位既沒有鑒別能力,也沒有壓制義務。用“通報單位”方式打壓專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對專車,不能讓其呆在“非法營運”的黑戶上,順著“互聯網+”的思路因勢利導,盡早將其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才會契合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才會邁入治理上的新境界。據《大河報》

涉嫌傷及隱私

  私家車跑專車業務,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在法律沒有得到修改和放行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查處和治理并無不妥。不過,立案查處後將其情況通報單位和所屬街道,卻有可能傷及隱私權,并涉嫌責任連坐,額外增加了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個人跑私家車涉嫌非法運營,按照法律受到相應的處罰即可,跟單位有什麼關系?對通報的行為給予支持,那麼這樣做就可能是一種權力的濫用。個人社會行為擴大至單位,不符合最基本的權利保護與尊重的原則。把法律的問題道德化,把個人的問題公家化,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則。除非是用單位的公車跑專車業務,若不是單位之事,又何必搞通報式連坐?據《新快報》

是對公民的羞辱

  規範專車,處罰違法行為固然必要,但相關執法部門卻無法回避一個問題:處罰專車司機“通報單位”,相關法律依據何在?翻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只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七種,并無“通報單位”的選項。動輒把對公民個人的處罰“通報單位”,背後暴露一些部門的陳舊思維。法治社會,公權部門理當是守法的典範,公權部門一旦“違法”,其破壞力要遠甚於公民的“違法”,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惡劣得多。通報單位或街道的法外之罰,看似不起眼,但其對公民個體恐怕將造成巨大心理壓力,因為這實際是將公民的私生活曝光,是對公民的羞辱。據《新京報》(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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