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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整治“專車”不能只對司機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2 13:05:52


  《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明確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專車”司機們的目的是為了獲利,并非在提供順風車服務,是一種運輸經營行為。可以說,現行法律下,只要不具備運營資質而使用相關軟件載客就將觸犯法律。上海市本次集中整治網絡“專車”非法客運本無可厚非。

  但也須指出,行動擬將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情況通報單位或所屬街道,這并不妥當。通報單位這顯然是法外施罰。法治社會的基礎是尊重個人,每個人都享有受到社會正當評價的基本權利,除非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不能因一些小過錯、輕微違法就承擔有損個人聲譽的後果。

  事實上,本次集中執法直指司機,恐怕是力氣使錯了方向。實質上,正是軟件運營商審核不到位,為違法運營搭建了平台。執法者與其去路邊捏“軟柿子”,懲罰司機,倒不如,對所有軟件運營系統進行嚴查,去啃“硬骨頭”,只要哪位從業者沒有相關資質材料備案,就責令運營商用網絡切斷其軟件使用資格,運營商不予配合,則依法對之進行處罰。

  “專車”們要有出路,就需要政府給出當地交通營運的收費指導價。“專車”軟件根據指導價分類自治,高於指導價標准的就要嚴格參照營運標准進行管理,審查營運資質;低於指導價標准的則當成非營利的愛心順風車進行管理。

  期望各地政府能够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進行執法,更期望“專車”能够堅守法治思維進行運營,共同找到法律政策、公共利益和各方權利的均衡點,讓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治理改革有法可依、依法而為。(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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