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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開專車并非單位事 何必行通報式管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2 22:15:11


  私家車跑專車業務,盡管在強大的需求面前,獲得了足够的民意支撑,也讓既有的運營體系的不足,得到了充分的暴露。不過,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在法律沒有得到修改和放行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查處和治理并無不妥,對於規範既有的運營秩序、保障公衆安全也極有裨益。不過,立案查處後將其情況通報單位和所屬街道,卻有可能傷及隱私權,并涉嫌責任連坐,額外增加了諸多不確定性因素。

  通報的本意是為了什麼,這是一個很值得考究的問題。是讓單位或者街道進行輔助性教育,或者常態化管理,抑或是為了進一步提高震懾的作用?不過,依據現有的法律而言,即便是通報給單位或者所屬街道,其除了“知道了”之外,恐怕也難以發揮更為實質性作用。

  長期以來的計劃管控模式下,單位化管理成為一種鮮明的特征。單位或者組織對私權介入過多,範圍很廣。如果在單位對個人擁有絕對掌控權的過去,通報單位或街道無疑是枚重磅炸彈。不過,當個體擺脫了對單位的絕對人身依附,而具有更多自由權的當下,通報的效果就會打折,并有倒退的嫌疑。個人跑私家車涉嫌非法運營,按照法律受到相應的處罰即可,跟單位有什麼關系?法無授權不可為,若是沒有實質性的規定,對通報的行為給予支持,那麼這樣做就可能是一種權力的濫用,同時也是對計劃管理模式的依賴。

  比如幾年前,西安市文明辦通過媒體表示,西安將對“行人闖紅燈、翻欄杆、亂穿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為開展整治活動。整治活動要求對不聽勸阻、不接受教育處罰甚至暴力抗法者,堅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對“單位人”闖紅燈的,采取“單位連坐制”,一律通報所在單位。然而顯而易見的是,行人是一個主體,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單位是另一個主體,職工違法與其沒有絕對的聯系。反之,將情況通報給單位,卻會以名義上的正當理由,掩蓋其手段的非合理性。

  每個人首先是社會人,然後才是單位人,其社會行為擴大至單位,不符合最基本的權利保護與尊重的原則。把法律的問題道德化,把個人的問題公家化,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則。單位人私車專車違法,若不是單位之事,又何必搞通報式連坐?(來源:新快報 作者:堂吉偉德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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