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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通報單位”式處罰可以休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2 22:16:10


  日前,上海市交通執法部門開展全市範圍大規模網絡“專車”非法客運專項整治行動, 又見“通報所在單位”式處罰!雖然相關執法部門沒有明說,但“通報所在單位”這一做法的處罰性質和用意,無疑十分明顯。長期以來,類似的做法在許多執法部門那裡并不鮮見。

  或許應該承認,在以往法治不完善的計劃經濟時代,囿於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質”的“單位體制”,對於公民的個人行為,在正常的法律處罰之外再施以“通報所在單位”式的懲罰,確實可能產生某種特殊的懲戒效果。但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尤其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語境下,“通報所在單位”的不合時宜性,無疑日益凸顯。比如,在講究“自主擇業、自由選擇”的市場化就業環境下,以往那種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質”的“單位體制”,覆蓋範圍已經非常有限,很多人的“所在單位”只不過就是一個簡單的工作場所而已,所謂的“通報所在單位”還如何能產生以往那種威懾力和效果?

  更重要的是,站在法治語境審視,“通報所在單位”做法實際上與法治要求格格不入。首先,這一做法“無法無據”,并不符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政府行為法治原則。無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道路運輸條例》,都沒有“通報所在單位”這樣的處罰方式。再者,從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法律權責關系角度來看,“通報所在單位”也不合理,邏輯上說不通。像“用私家車開專車”這樣的個人行為,與其“所在單位”壓根就沒有半毛錢關系,只能也必須由其自身負責;另一方面,對“所在單位”來說,同樣也沒有理由讓其對職工與工作完全無關的個人行為,承擔任何法律之外的民事責任。從法律角度,“所在單位”與職工之間,完全是平等、獨立的法律主體,并不存在類似家長與未成年人之間那樣的監護與被監護關系。

  在這種背景下,一些地方執法部門仍然習慣於早已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秩序格格不入的原始做法,不能不給人一種“恍若隔世”之感。同時,這種脫離滯後於時代的處罰方式,也注定不能產生什麼積極的執法效果——此“單位”早已非彼“單位”,“通報單位”還管用嗎?

  衆所周知,“私家車司機開專車”現象,盡管并不完全符合現行法律,但其蓬勃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一方面先進的互聯網信息技術提供了技術支撑,另一方面痼疾重重的出租車行業無法提供讓消費者滿意的服務。有關部門不從源頭上著手,而是一味簡單地訴諸嚴厲處罰,甚至是不合時宜的“通報所在單位”,豈不引人非議?所謂對症下藥,頭疼病卻開些敷腳的藥,能“藥到病除”嗎?(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張貴峰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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