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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呼格案追責豈能只罰酒三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19:30:53


2014年12月15日,法官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送達再審法律文書。當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再審法律文書,撤銷原判,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記者1月31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獲悉,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啓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從追責結果看,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外,其他26名辦案人員均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等處分。(2月1日新華社)

  據此前媒體報道,呼和浩特警方在辦理1996年“4•9”案過程中,提取了受害者體內凶手所留精斑,但并未將呼格吉勒圖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的精斑進行比對,而且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樣本莫名丟失,相關辦案人員存在證據造假嫌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赫峰曾表示,“案卷中有明顯的誘供和逼供的痕跡,呼格在檢察機關也表述過自己被逼供的情況。”可見,當地警方相關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犯罪嫌疑。而按照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產生嚴重後果的,當以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呼格案負有責任的27人中,相關涉嫌犯罪人員理當被依法追究刑責,而不應只被給予紀律處分了事。

  應當承認,當前公檢法之間確實存在配合有餘、制約不足的問題,但是,法律原本就規定司法人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辦案,禁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而只要“4•9”案相關辦案人員能够切實按照法律要求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辦案,該案就并非不可以避免釀成冤案。可以說,正是由於當地司法機關相關辦案人員嚴重失職、瀆職,乃至實施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而才導致此一冤案發生,導致呼格18歲的生命遭到冤殺,釀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而部分地方部分司法人員所以會在辦案中出現嚴重失職、瀆職,乃至實施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說到底還是因為其實施此類違法辦案行為的成本過低,導致其在經由“破案”立功受獎心理驅使之下,不憚於實施違法辦案行為,并最終釀成冤假錯案的發生。就拿呼格案來說,呼爾哈特司法機關部分人員因為辦理該案“有功”紛紛獲得升遷,而現在對其辦理冤假錯案進行追責,不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官帽還被保住,只受到個不痛不癢、不傷筋骨的紀律處分,獎勵與懲處如此嚴重失衡,也就難怪一些司法人員會不惜以制造冤假錯案、令公民權益遭受侵犯為代價,實施違法辦案行為。

  顯然,唯有大力強化對司法人員失職瀆職、違法辦案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冤假錯案責任人依法實施嚴懲,涉嫌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令其付出沉重的代價,大幅提高實施違法辦案行為的成本,才會有利於警示更多的司法人員切實做到依法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案,杜絕各類冤假錯案再發生,更為切實有效地保障民衆權益免遭侵犯。(來源:魏文彪 作者:潮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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