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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用司法改革杜絕下一個聶樹斌案上演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06 11:30:47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遼寧沈陽對聶樹斌案再審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無罪。對蒙冤21載的聶樹斌和家人,這是一個沉冤得雪的日子;對跋涉前行的中國司法改革,則是一個值得銘刻史册的日子。

  疑案錯案每少一起,法治公平就會多幾分。迎對萬千民意激蕩起的這股時代大潮,注定了聶樹斌案的平反與司法改革的進程驟然交錯,從此命運休戚相關。

  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核准權仍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在握”,供述自己是“真凶”的王書金自落網後,即便能在“二審”中扛過“6年”之久,也很可能不會進入複核程序“留命”至今,成為不可或缺的昭雪“活證據”。

  如果不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司法機構所適用的仍是1983年的《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以及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聶樹斌案又如何能“平反有據”?

  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異地複查”手段的常態化運用、最高巡回法庭的“及時設立”,仍習慣性地交由案發地法院“屬地管轄”,案件再審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地域、人情等複雜因素幹擾,能不能如期“反轉鐵案”,恐怕仍是一個未知數。

  正是由於近年來持續的司法改革,才為聶案糾正提供了可能,而在未來,防範錯案的發生,仍仰賴司法改革在這些領域的繼續推進和落實。

  聶案昭雪,解析“洗冤”的因素很重要,但反思為何會釀成冤情,總結此案教訓,更彌足珍貴,也更為急迫。

  首當其衝的教訓,便是程序正義不容缺位。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實體正義“大唱主角”。在警方的偵查審訊中,還沒有全程錄音錄像制度,人們把口供視為“證據之王”,而刑訊逼供也沒有被當成“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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