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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趙春華回家換來了一些法律尊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7:49:05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上訴一案,并依法當庭宣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上訴人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備受矚目的趙春華案,在大年三十的前一天終於迎來了轉機,趙春華由原來的一審以非法持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審改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一判決意味著趙春華可以回家過年了。趙春華案的改判,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意義,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至少可以對同類案件在量刑上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趙春華回家,并非意味著她沒有罪,而是法院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基礎上實事求是的判決。可以說,這個被爭論得沸沸揚揚的案件,到此告一段落。趙春華回家,為法律換來了一些尊嚴。

  該案爭議的最大焦點,就在於趙春華事先并不知道持有這類“擺攤槍”違法,更不知道什麼“1.8焦耳/平方厘米”這類只有專業人員才知曉的標准,她是“無意”違法。況且,公安部只是制定了這個標准,是按照否能致傷或致死,即按照實際危害的程度而判定。而趙春華首先就不是主觀故意。其次,她對社會并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她擺攤只是為了謀生,使用該槍的人也是為了娛樂。再次,該類槍支并沒有在趙春華手中用於危害他人,造成嚴重後果。因此,雖然認定她具有主觀故意,卻也不影響犯罪構成主觀故意的成立。

  無論如何,判三年緩三年,還是體現了法律的“寬嚴相濟”。對於一個年過半百,為了謀生而來天津擺攤的婦女來說,如果硬要犧牲她的自由去維護所謂的法律尊嚴,那麼,在量刑上就是在搞“一刀切”,而是“應該根據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換句話說,即便有標准可尋,但在執法和裁決的司法實踐中,也必須考慮具體情節,并不是每一個案子都需要加重處罰。本來,對於趙春華來說,生活已經够艱難的了,她勉強凑够了錢盤下了一個小攤,但那六支氣槍卻被鑒定為槍支。

  為了不給子女增添負擔,她本打算不上訴了,不就是僅擺了兩個月的攤兒嘛。可是,還是有不少出於公平正義為目的的律師,願意為她辯護,這使她有了一點信心。在此,也該為那些為趙春華案奔走的律師、媒體,以及各界人士表達一份敬意。沒有各方的緊跟,沒有律師的堅持,沒有各界的關注,趙春華案很可能就變成了另一個樣子。正像有不少人呼籲的那樣:犧牲了一個趙春華,換不來法律的尊嚴。而二審改判,趙春華回家,就意味著該判決換回了一些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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