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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讓交通違法者“發朋友圈”也是示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16 12:00:30


民警向交通違法者介紹微信答題 來源: 大河網
  據大河報報道,河南省鄭州市交警一大隊針對“中國式過馬路”創新了新的處罰形式,交通違法者要在交警隊微信公衆號上答題,答對五道題後自己要拍照上傳朋友圈。民警認為,這種處罰形式令人印象深刻,對於交警隊來說,也能將個人違法信息錄入存檔,還能起到宣傳警示作用。

  一直以來,行人與非機動車爭搶通行的亂象,在很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不僅潛藏著巨大的交通隱患,也每每成為交警的困擾。特別是,針對類似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往往有著很強的反複性及反彈性,難以根治。也因此,各地交警在實踐中也不斷摸索新的治理方式,像鄭州交警此番創新的“發朋友圈”即是一例。

  然而,任何執法上的創新均須恪守法律的邊界,不得隨意突破法律規定而介入公民的私人領域,更不能為尋求執法的“便利”而對公民進行道德層面的強制。

  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出現交通違法,民警在處罰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警告、或罰款,乃至采取更嚴厲的處置即可,即便這樣的處置實際效果不明顯,也只能如此。法無授權不可為,即便民警經過數據分析發現“發朋友圈”效果很好,也不該草率而行。不然,隨隨便便就迫使公民擴散自己的行為,有行政任性之嫌。

  與一般的站街或者將個人信息完全公開略有不同,微信朋友圈屬於一個相對窄一些的社群,把公民的交通違法行為發在朋友圈,似乎算不上“廣而告之”。然而,鑒於朋友圈受衆的高度關聯性,此類公示行為的負面影響也相當之大。這樣的做法,仍屬於一種強迫性示衆,并不可取。

  從現行法律看,也不存在關於交通違法可以“示衆”的規定。相反,倒是有法律明確規定應該尊重和保障違法者的人格權。任何情況下,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剝奪任何個人的人格性權利。

  還是在去年年底,河南省在為期一個月的交通安全整治中,就曾實行過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公民的個人交通違法信息會被抄告至所屬單位。當時,這樣的行為就曾遭遇質疑。沒想到現在鄭州有的交警隊又“發明”了“發朋友圈”這樣的新舉措。這也表明,當地在執法與公民權益之間久已存在的模糊認識,并沒有得到糾正。

  無論如何,交通違法“發朋友圈”這樣的做法,都是要不得的。此舉不僅違反了現行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也背離了現代社會的基本准則,有強制“示衆”、道德綁架之嫌。(來源:新京報 作者: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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