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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個人信息犯罪須“三位一體”
http://www.CRNTT.com   2017-05-11 16:00:39


  5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准,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等等。該《解釋》共13條,6月1日起施行。

  這則司法解釋,雖然只有短短13條,卻也是結合司法實踐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或者漏洞,為個人信息安全畫出了更為清晰、更具操作性的刑事法律底綫,為精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定罪量刑標准。

  日常生活中,辦卡、買房、買車、快遞等等,幾乎都要提供個人信息,甚至連門衛、保安有時候也要查看私人身份證件。可問題是,個人信息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過程中并沒有得到有效保護,2009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法治藍皮書”就指出,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日趨嚴重,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已成“新興產業”。確實,“要不要來看看樓盤?”“要不要貸款?”“要不要給孩子報英語培訓”……類似莫名其妙的營銷電話或者垃圾短信,誰沒有接到過?因為個人信息洩露帶給這個社會的,輕則是無盡的騷擾,重則造成經濟損失乃至引發生命悲劇,轟動全國的徐玉玉案,就是一個極端個案。

  事實上,面對嚴峻的現實,刑法也作出了回應。2009年刑法修訂時,確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首次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範疇;2015年修訂刑法時,根據形勢,又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範圍。看得出來,我們一直在努力以強有力的刑事手段嚴厲打擊個人信息犯罪,從而編織起更為嚴密、合理的刑法保護體系。

  但正如新聞報道所言,“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這是此次出台司法解釋的現實背景,所以,才有了這則司法解釋對諸如何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給予明確的界定。應該說,通過進一步地明確和細化,就可以大大提高刑事打擊的精准度和震懾力。

  衆所周知,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非得多管齊下,建立起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相互遞進、系統完善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可。所以,一方面,有必要及時對現行法律責任追究體系“查漏補缺”,以跟上時代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執法部門應當主動作為,發揮技術優勢,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積極查處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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