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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賣“家養”鸚鵡獲刑,別輕言是“掏鳥案”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3 19:10:03


  量刑或待商榷,但該案定罪并不離奇。

  因賣了兩只自己養殖的鸚鵡,深圳80後男子王鵬被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罰款3000元。該判決被其家人發到微博後,引發熱議,有人甚至稱此案可與“仿真槍案、農民采三株野草案、雜戲團運輸動物案和農民收購玉米案”并列。

  很多愛鳥人士都有養鸚鵡的癖好,收購、出售鸚鵡獲刑,讓很多人大感意外。但其實鸚鵡種類很多,并非所有鸚鵡都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也非所有買賣鸚鵡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只是將部分鸚鵡列入了附錄一和附錄二,并明確將桃臉牡丹鸚鵡、虎皮鸚鵡、雞尾鸚鵡和紅領綠鸚鵡等排除在外。

  本案中,王鵬共出售6只鸚鵡,法院僅將2只綠頰錐尾鸚鵡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於法有據。王鵬家人替其鳴冤,理由是賣鸚鵡是因家裡拮據,賣的是自養鸚鵡。但缺少違法性認識,在中國和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是阻卻犯罪的充分理由;家庭經濟拮據至多是量刑酌定情節,不能改變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

  至於出售的是自養鸚鵡,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經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因而,從涉事判決書的證據審查和論證說理方面看,它挺謹慎:涉事法院審理後,對檢方指控的非法收購事實未予認定,對於出售鸚鵡數也只認定了2只。王鵬獲刑5年,不只是非法出售2只鸚鵡,還跟法院認定他另有45只鸚鵡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未遂情形有關。

  定罪有據,但法院頂格量刑仍有商榷餘地。首先,認定王鵬自養鸚鵡完全是為了出售,很可能只有口供。因為除了他自認,司法機關無從得知其養殖鸚鵡目的純粹是為了賣。因而將從王鵬處查獲的45只鸚鵡認定為犯罪未遂,仍需論證——即便他養殖確以出售為目的,養殖行為最多屬犯罪預備,根本達不到未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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