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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隨手拍違章可減分”當緩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16 18:55: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正如相關律師認為的,上述規定意味著只有交警被賦予了收集交通違法證據的權力,市民拍攝的圖像,不能作為處理交通違法的依據。而且,鼓勵市民采取類似“偷拍”的形式舉報,也違反了行政執法“依法公開”的原則。

  台州市交警部門規定,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經過查實後,舉報者除了可獲得獎勵金外,還可獲得最高12分的“減分券”。有人擔憂,有些市民在舉報他人交通違法行為獲得“減分券”後,由於有“多餘的分”可扣,或許就會不憚於實施交通違法行為。

  更為重要的是,市民舉報他人交通違法行為,并不能成為其交通違法可以不被追究的理由。也就是說,即便一個人舉報了他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也不意味著其實施交通違法行為,就可以被豁免受到法律的追究。台州市交警部門推出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舉措,有違違法必究的基本法律原則。

  台州市公安局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推行在綫舉報和獎勵,是為了激發市民參與交通安全宣傳的積極性。而激發市民參與交通安全宣傳的積極性,這樣的初衷無疑值得肯定。但是,政府機關推出任何舉措,都不能逾越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原則。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舉措,應當緩行。對於遏制交通違法行為來說,最為根本的還是要靠廣大交警切實履職、積極作為。(來源:揚州晚報 作者:魏文彪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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