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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公益服務豐富司法懲戒內涵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17:12


  浙江溫州男子醉駕并與他人發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訴條件下,他自願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最終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記者了解到,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對其幫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對輕微違法犯罪者罰社區勞動的,在西方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不但體現了法律寬嚴相濟的原則,而且體現了處罰是手段而非目的的教育內涵。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一旦符合不起訴的條件,大多免於起訴,不再給予懲戒,缺少必要的懲戒手段。

  從這個角度來說,浙江瑞安試行醉駕不起訴對象社會公益服務,是不錯的嘗試,有助於豐富司法懲戒的內涵,也給司法懲戒注入更多人性化教育的特色。社會公益服務,不是強制性措施,其目的是讓這些輕微犯罪者,承擔社會責任,讓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與錯誤,體會到遵守法律不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危害,也是每個公民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汲取教訓,改過自律,不再發生類似的行為。

  在“有罪當罰、罪不及刑當放”的固有印象下,罰社會公益服務,容易引發“以勞代刑”的懷疑,顯然,這要求司法嚴守輕微犯罪行為免於起訴的認定界綫,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是罰社會公益服務的前提。醉駕刑罰寬嚴的界綫在醉駕入刑後的司法實踐中被逐步廓清,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了醉駕輕微犯罪情形處理意見,符合輕微犯罪條件的醉駕行為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醉駕視危害不再“一刀切”入刑。如此背景下,罰社會公益服務,恰恰是不足以刑罰時的有益補充。

  在避免“以勞代刑”發生的同時,罰社會公益服務還應注重執行的嚴肅性。瑞安提出的是由公益組織安排犯罪嫌疑人進行公益服務并評估,在落實過程中加強監督至關重要,要保證被罰人參加了公益服務并達到要求。(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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