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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讀首例“醉駕不起訴”案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17:54


  醉駕并與他人發生碰撞,最終卻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結果令人意外,卻也符合法律精神,可看做一個普法的樣本,具有破冰意義。

  不出所料,消息一出,有些人在叫好之餘,以為醉駕可以不起訴——只要自願完成一定時間的社會公益服務就能免去“訴訟”。這其實是“醉”看“醉駕不起訴”,是對“醉駕不起訴”的本意的誤讀。

  首先,溫州男子張某醉駕不起訴,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標准。事故發生後,一方面,張某及時將傷者送醫院治療,并積極協商完成賠償。另一方面,經血樣檢驗,雖然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酒。但這個醉酒標准在醉駕從重處罰的酒精含量140mg/100ml標准以下。

  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正是基於此,檢方依據法規才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其次,自願完成30小時的社會公益。目前,在一些國家的法律實踐中,都將參加公益作為懲戒、改造輕微犯罪者的措施之一。溫州檢方這次將公益服務用來懲戒、改造嫌疑人已經開了先河。但要明白的是,公益服務并非簡單的替代,亦非嫌疑人買刑,而是具有明確的先後關系,必須要符合嚴格的法律規定。

  醉駕行為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然後進行社會公益服務,創新性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理念,契合教育、懲罰、改造、挽救的法治精神,同時又可以讓輕微犯罪者承擔應有社會責任。這種做法,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消弭自身對社會的危害,有利於修複被損害的社會關系。

  “醉駕不起訴”是有條件的,必須符合不起訴條件標准并自願參加公益服務。人在醉駕時,行為往往是不能自主控制的,很難保證只是“輕微犯罪”。也就是說,一旦醉駕,多是“輕微犯罪”以上的犯罪,很難逃脫“入刑”從重懲處,所以這次的案例不是心存僥幸心理的理由。日常生活中,還是應該自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堅決不去觸碰法律“高壓綫”。(來源:新京報 作者:楊若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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