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醉駕者做公益免訴需厘清問題重點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19:36


  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醉駕不起訴,并讓司機完成公益服務,筆者是贊成的。因為這既有利於對醉駕者進行教育,又能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可謂一舉兩得。不過,也有幾個問題需要弄清。

  一是,讓醉駕者完成公益服務的法律依據何在?應該說,對符合條件的醉駕者免予起訴,這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是最高法今年5月制定出台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該意見最後還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其次就是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發布的《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第六條的規定。

  但是,在醉駕者不起訴之後還需要進行公益服務,這是由瑞安市檢察院出台的《關於“醉駕”案件實行購買公益服務落實不起訴的意見》的規定,并沒有任何上位法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找不到依據。再說,一個縣級市的檢察機關,有權決定對交通違法者的處罰措施嗎?執法機關是不能制定法律的。

  二是,完成公益服務到底是自願還是強迫?新聞中的兩種說法是自相矛盾的。一種說法是“張某接受檢察官建議,自願完成社會服務正好30個小時”,又稱,“涉案人員達到規定的30小時以上服務時限後,由公益組織聯合公安機關評估其表現,出具書面考察報告,瑞安市檢察院將根據此反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可見,“自願”公益服務是拿到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書的前提條件,不“自願”可能是不行的。

  并不反對瑞安市的這種新政,但還是需要從理論上厘清一些問題,否則就可能“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殷國安 本文略有删節)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