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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公益服務換醉駕不起訴”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20:10


  該案例也在網絡上引發爭議。不少網民認為這是給“醉駕入刑”打折扣,與對醉駕“零容忍”相背離。的確,隨著對酒駕醉駕治理的日趨嚴格,醉駕入刑已成為社會共識,這一方面展示了治理酒駕醉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說明民衆對酒駕醉駕的危害以及後果有了深刻認識。正因為如此,民衆對國內首例通過購買公益服務落實醉駕不起訴的案例存在疑惑,無可厚非。

  通過“公益服務換醉駕不起訴”,并非普遍適用的原則,而是有著嚴苛標准。如在本案中,張先生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無從重情節,其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調解賠償,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准,滿足上述諸多條件,才有資格通過參與公益服務來換取檢方的不起訴。

  對於此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免予起訴,能節約大量檢方資源;而通過參與公益服務等方式,幫助違法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并加以改正,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此外,這一舉措也符合最高法今年5月制定出台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但是,民衆的擔憂也不無道理。此類政策會否成為部分違法犯罪嫌疑人逃避責任的手段,社會公益服務能否得以落實收獲實效,治理酒駕醉駕是否會因此放鬆標准等,還需要配套的監督機制和監督力度切實加強。相關職能部門應迎頭趕上,通過政策細節的不斷完善和實實在在的效果來答疑解惑,才能確保政策不走樣。(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夏熊飛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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