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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僥幸心理看“男子醉駕不起訴”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20:45


  新聞甫出,一些人拍手叫好,甚至觀點想當然的認為,醉駕有豁免途徑了。

  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酒,負全部事故責任。但是為什麼不起訴呢?這是有前提條件的。

  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了“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而醉駕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這些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浙江溫州男子醉駕行為首先符合不起訴條件,然後進行社會公益服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性質不是很惡劣的輕微犯罪,可以通過社會服務等方式讓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和錯誤,實現懲罰目的,同時又可以承擔社會責任。

  駕駛人都應該從這一“國內首例醉駕不起訴”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訓,把這當作一面鏡子,克服僥幸心理,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每個駕駛人必須遵守的“法律紅綫”“安全底綫”,任何時候都不能突破。酒駕入刑,這也是基本法律常識,酒後駕車的僥幸心理,不僅是對自己生命不負責任,也同時是對他人生命的蔑視。(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汪代華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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