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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改判社會服務應審慎而行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22:11


  溫州瑞安男子醉駕并與他人發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訴條件下,他自願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最終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酒駕不根治,交警不收兵”,當年針對社會上酒駕頻發的亂象,交警部門的鐵拳出擊讓人還記憶猶新。這幾年經過大力整治,酒駕、醉駕現象確實少多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漸漸成為共識。不過治理酒駕是一個長期工作,稍微放鬆有可能引起酒駕回潮、反彈,所以酒駕整治進行到當下,是應該繼續保持高壓態勢,還是基於人性化考慮逐漸從輕從寬,恐怕是執法部門需要仔細考量的問題。

  在這個案例中,其實瑞安的司法機關并沒有突破法律框架,“醉駕不起訴”確實是有法律依據的。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今年1月,浙江省公檢法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了“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而對醉駕時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這些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就本案而言,這名男子并沒有“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確實屬於“不起訴”的範圍。

  但是本案特殊就特殊在是國內首例,即使法理上沒有問題,它的導向意義和示範作用卻不容忽視。“醉駕入刑”已經6年多,6年多來正是因為交警部門嚴格執法、全國上下形成聲勢,酒駕現象才逐漸減少。從高曉鬆到郎永淳等名人因為酒駕相繼入罪,彰顯了法律的嚴肅性,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可以說當前整治成果的取得殊為不易。

  酒駕醉駕不同於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實施者一開始并沒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之類的主觀惡意,認為只要不查到就不會有什麼事,於是慢慢放鬆警惕。其次因為中國獨特的飲酒文化以及巨大的機動車保有量,這兩者一旦“結合”,到底會發生怎樣的“化學反應”大家誰也不知道。正是這樣的特殊性,酒駕醉駕現象非常容易反彈,就像水裡的氣球,只要你鬆開按著的手,就會紛紛浮上水面。當下整治酒駕醉駕成果只是取得了階段性勝利,還遠遠沒有達到“根治”的目標,一些酒駕造成的惡性事故還是時有發生,如果在這個階段鬆口氣、歇歇腳,是否有可能會造成酒駕醉駕現象反彈?是否會導致之前的努力前功盡棄?

  在改判社會服務的具體操作中也有諸多細節需要仔細考量,比如在決定哪些犯罪嫌疑人適用社會服務時如何保證公平公正?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的效果應該如何評價?如果在公益服務中態度不端正,又該如何處理?怎樣避免犯罪分子借助這樣的規定逃脫懲罰?這些細節都應當經過科學、規範的論證和審查,并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法律的確應當隨著社會發展而調整,人性化執法也是中國法治發展的大方向,但是對於涉及到酒駕問題的司法創新我們需要審慎而行。(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評論員:逯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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