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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社會服務可免於起訴≠“醉駕入刑”鬆動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22:43


  近日,溫州瑞安市醉駕男子張某在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後,該市檢察院對其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事情雖小,卻引發廣泛關注,原因在於讓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以此作為醉酒駕駛不予起訴的條件,這在國內尚屬首例。網友們的疑惑在於:這樣處理,是否與刑法中“醉駕入刑”的規定不符?單單處以社會服務的懲戒,是不是輕了點,能起到打擊醉駕的作用嗎?對於醉駕的懲治力度開始鬆動了嗎?針對這些質疑,我們可以從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角度來探討。

  關注“醉駕入刑”的讀者可能注意到,今年5月最高法印發《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對醉駕有這樣的表述:“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很快,浙江省高院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其中有這樣的表述:“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從上述規範性文件看,瑞安市檢察院的相關規定確實有法可依,現實中,醉駕男子張某的情況符合以上情況,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在情理之中。甚至可以說,瑞安市檢察院要求張某完成30個小時公益服務後才能免於起訴,反而是比上級文件增加了免於處罰的條件,提高了不予起訴的門檻。

  那麼從中央到地方,一系列規定是否意味著“醉駕入刑”已經鬆動?實際上,公衆對“醉駕入刑”的說法存在一定誤解。“入刑”并不意味著“判刑”,而是醉駕被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因此,根據司法實踐對醉駕的量刑進行細化,無論是加重處罰減輕處罰,都不意味著“醉駕入刑”的原則有所鬆動,反而是醉駕入刑在量刑層面更加規範化、科學化的具體表現,同時能够充分體現罪刑法定、寬嚴相濟的刑事原則。

  合法性有了,還要看是否合理。從其它國家的司法實踐看,判處犯罪嫌疑人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以代替拘留、監禁等刑罰手段,已經形成比較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這樣的司法實踐不多,公衆的接受度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們長期以來對法律的理解,主要停留在法律的懲戒、威懾、處罰等屬性上,而很少關注法律本身具有的幫教、引導、糾偏等社會功能。像瑞安市這樣安排醉駕者學習交通規章、擔任交通勸導員,不僅能起到懲戒和約束作用,更能產生警醒、強調、教育的效果,同時也能對區域內交通治安產生一定積極影響,實現了多方位社會效益,可以說一舉兩得。

  當然,對於這樣的司法實踐和探索,我們同樣需要保持審慎和耐心。比如,什麼樣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這樣的規定?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的效果應該如何評價?如果在公益服務中態度不端正,又該如何處理?怎樣避免犯罪分子借助這樣的規定逃脫懲罰?這些細節都應當經過科學、規範的論證和審查,并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既要給情節顯著輕微的違法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也不能放過任何一個無視法律、輕視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這是瑞安市司法機關應當思考的問題,也是今天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來源:人民網 作者: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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