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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肇事判全責具有警示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16:18:28


  趙某駕駛小客車“闖黃燈”,恰逢騎著電動自行車的李某因避讓車輛逆行,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承擔全部責任,由趙某與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51萬餘元。趙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12月4日上午,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個常識是,“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簡言之,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撇開庭審最終判決,單從情理方面講,臨近十字路口本應減速慢行。黃燈亮起時,更不應該著急“踩油門”,即便不在乎被罰分罰款,但是行人的安全也須在乎,而不能因為圖快或者麻痹大意釀禍端。

  以“闖黃燈釀事故”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就會發現類似的案例不在少數。舉個例子,2015年7月30日,廣西西林縣鯉城新區一男性駕駛員駕一輛正三輪摩托車強闖黃燈并緊急刹車,導致腳筋被其駕駛的側翻摩托車車身鐵皮割斷的事故。若不“闖黃燈”也不至於發生這樣的悲慘事故,看似是為了快,卻耽誤了自己的出行。

  實際上,黃燈是交通燈中最重要的一環之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綫的車輛可以繼續前行,未經過停止綫的則禁止繼續通行。在黃燈亮時且未越過停止綫的車輛,如果繼續前行則屬於違法行為。其實,即便沒有交警,和電子警察存在的情況下,駕駛員理應遵照交通規則執行。因此,對於任何人,“一慢二看三通過”這一路口交通規則理應牢牢記住,并踐行之。

  據悉,在此次案件審理中,“闖黃燈”是否等同於“闖紅燈”,成為雙方在法庭激烈辯論的焦點。本案沒有當庭宣判。但是,無論判決如何,對於我們每個人而言,應該謹記道路安全無小事,時時刻刻都大意不得。(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楊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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