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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的法律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16:19:50


  據報道,趙亮駕駛小客車闖黃燈,恰逢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愷在機動車道上逆行,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一審法院判決趙亮承擔全部責任,由趙亮與保險公司賠償李愷各項損失共計51萬餘元。趙亮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闖黃燈是否等同於闖紅燈”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這起交通事故的事實部分沒有爭議,爭議在於誰該對事故負責。一審法院認為,趙亮闖黃燈的行為,其違法性和可能導致的後果,與闖紅燈并無二致,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在二審法庭辯論時,李愷一方同樣認為,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甚至認為闖黃燈的危害性大於闖紅燈。

  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這種說法值得商榷。道理很簡單:如果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那還要黃燈幹什麼?之所以設置三種交通信號燈,定然各有各的功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則表示警示——“警示”與“禁止通行”畢竟是不一樣的,將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恐與立法本意不符,且在道理上說不通。

  事實上,對於黃燈亮起時車輛能不能通行,以及該受何種處罰,法律上規定得不是很明確,因而曾引發巨大爭議,并不斷有人對闖黃燈的處罰提出質疑。鑒於此,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門對違反黃燈信號的,以教育警示為主,暫不予以處罰。

  闖黃燈違法,趙亮理當對這起交通事故負責,但是否負全部責任,值得商榷。因為,李愷騎著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并且逆向行駛,顯然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同樣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也理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某種意義上,這起案件再次暴露了一個“老問題”,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對於闖黃燈的違法性質、處罰標准不够明確。雖然有關部門要求對闖黃燈的暫不予處罰,但一個“暫”字顯然是權宜之計,而且是在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闖黃燈的違法性質、法律責任又該如何認定?相關法律缺少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各案各樣,以至於相關爭議不斷出現。

  無論如何,闖黃燈是一種很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此案的警示意義無須贅言。同時,機動車闖黃燈釀成交通事故,往往與另一路口的人和車“搶黃燈”有關——這邊看到黃燈閃爍仍加急通行,那邊綠燈還沒亮起就急於通行,最後可能就會撞到一起。所以,這起事故對於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都具有警示意義。(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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