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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等同闖紅燈”有違法律本義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16:20:25


  這起交通事故的事實部分沒有爭議,爭議在於誰該對事故負責。一審法院認為,趙亮闖黃燈的行為,其違法性和可能導致的後果,與闖紅燈并無二致,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在二審法庭辯論時,李愷一方同樣認為,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甚至認為闖黃燈的危害性大於闖紅燈。

  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我覺得這種說法值得商榷。道理很簡單:如果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那還要黃燈幹什麼呢?幹脆綠燈直接變紅燈、紅燈直接變綠燈好了。之所以設置三種交通信號燈,定然各有各的功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則表示警示——“警示”與“禁止通行”畢竟是不一樣的。將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恐與立法本意不符,且在道理上說不通。

  事實上,對於黃燈亮起時車輛能不能通行,以及該受何種處罰,法律上規定得不是很明確,因而曾引發巨大爭議,并不斷有人對闖黃燈的處罰提出質疑。鑒於此,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門對違反黃燈信號的,以教育警示為主,暫不予以處罰。

  某種意義上,這起案件再次暴露了一個“老問題”,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對於闖黃燈的違法性質、處罰標准不够明確。雖然公安部要求對闖黃燈的暫不予處罰,但一個“暫”字顯然是權宜之計,而且是在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闖黃燈的違法性質、法律責任又該如何認定?相關法律缺少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各案各樣,以至於相關爭議不斷出現。

  無論如何,闖黃燈是一種很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闖黃燈的法律責任厘定,應該引起立法機構的重視,以盡早定分止爭,同時給人們明確的法律預期,以自覺遏制闖黃燈的衝動。(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晏揚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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