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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東狀告銀行的樣本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8-01-05 17:59:22


  李曉東狀告銀行維權,樹立了一個法制樣本,激勵粉絲依法維權,這是其一。其二,李曉東依法維權撼動了銀行的“霸王條款”。二審法院依法“解讀”了銀行信用卡計息規則和違約金,并依法對二者進行了嚴格區分,否定了銀行的“全部應還款項(含其已還部分款項)不享受免息還款期”規則。

  銀行的規則是,李曉東沒有在到期日償還全部欠款,即使已還部分款項也不享受免息還款期,銀行仍然自記賬日計算透支利息,也就是說,李曉東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計算方式,不是以未還的69.36元為基數計算,而是以賬單周期內全部欠款18869.36為基數。按此計算,李曉東欠款10日,共產生利息317.43元。

  二審法院認為,李曉東在到期還款日未能全額向建行北京分行償還消費款項,只是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二審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所以,李曉東支付的違約金包括兩部分:一是69.36元欠款按協議約定日百分之五的標准計算利息;已償還款項18800元,按照不超過日萬分之一標准,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計算利息,兩項賠償金額合計63.68元。

  二審法院雖然沒有否定銀行的“霸王條款”,卻對違約性質進行了劃分,即分惡意和無惡意,對違約金的計息方式按兩部分進行,即“欠款”和“已償還款項”,計算標准也有嚴格區分,前者為“日百分之五”,後者為“日萬分之一”。這樣的計息方法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是,這已經是一種進步了,值得點贊。

  此案對銀行的“固執”說“不”,并有限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遠遠超出了個案意義,可以用以指導、解決類似的信用卡透支消費型糾紛案件,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而銀行必須接受,否則,上法院打官司,結局依然如此。(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王甄言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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