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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需有擔當更需法律為之護航
http://www.CRNTT.com   2018-01-15 18:35:59


  據媒體報道,1月4日下午,南京鼓樓廣場地下通道口,一名63歲的老人突然暈倒。幾名醫護人員恰好路過,隨即展開救援。不巧的是,老人急需手術治療,可家屬無法及時趕到醫院簽字。千鈞一發之際,接診醫生作出決定:先行對老人進行手術。由於下著大雪,當老人的女兒趕到醫院時,已經是兩個小時之後了。此時,醫生已為老人做完手術。

  按照常規,手術一定要有患者家屬或者本人簽字。然而,當時這名老人大面積心肌梗死,需要立即實施心臟手術,如果等家屬趕到,一方面可能再次猝死,另一方面隨著腦損傷的發生,今後有可能成為植物人。而老人的女兒表示,其趕到醫院還需要1個多小時。在這種情形下,接診醫生決定先行為老人實施手術,南京鼓樓醫院急診科主任王軍寫了安排手術申請書後表示,“所有的責任由我來承擔”,體現出醫務人員的責任擔當。

  然而現實當中,并不是所有醫務人員,面對患者家屬或患者本人未簽字的情形,都能根據病人病情需要,為危重病人實施手術。從媒體報道情況來看,由於危重患者家屬不簽字,醫務人員不敢實施手術,造成病人死亡的事例,近些年來屢有發生。部分醫務人員之所以不敢在患者家屬未簽字情形下施行手術,很大程度上是擔心患者家屬事後可能找茬鬧事。

  醫療行為往往需要與死神賽跑。當沒有辦法及時獲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時,要實現最大程度地減少生命損傷,需要醫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和責任擔當,更需要法律法規的保駕護航。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發布《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醫務人員的後顧之憂,讓醫生可以放心大膽地根據病情需要,為危重病人實施手術。人們期待,能有越來越多的醫生像南京鼓樓醫院醫生一樣勇於擔當,也期待醫患之間多一份理解和信任,令生命獲得最大程度的挽救,令生命至上理念得到更大程度的弘揚。(來源:健康報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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