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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駕”不能成為監管盲區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16:17:40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藥駕危害不亞於酒駕,因藥駕引發的事故也很多。那麼,對哪些藥物要格外小心呢?第一類:感冒藥;第二類:止咳、鎮痛藥;第三類:部分保健品;第四類:降糖藥;第五類:降壓藥。

  所謂“藥駕”,是指駕駛員服用了某些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後依然駕車出行的行為,由於這些藥物服用之後可能產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頭暈、耳鳴、視物不清、反應遲鈍等不良反應,很容易釀成禍患。然而,從調查情況來看,超七成司機有過“吃藥開車”的經歷,表明在現實生活中,“藥駕”現象比較普遍,這顯然釋放出了一種危險信號。可見,對於“藥駕”行為,不應止於口頭提醒。

  在美國,對藥駕的處罰非常嚴格。美國酒後駕駛的法律同樣適用於藥後駕駛。如果警察懷疑你是在藥物影響下駕駛,就會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測試,拒絕測試者,駕照會被暫時吊銷。我國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條例》規定,警方如果懷疑駕駛者因服藥或吸毒導致影響駕駛,有權要求進行相關藥物觀測檢查。違例者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2.5萬港元。如果駕駛員拒絕接受有關測試,也屬違法行為。

  在國內,目前法律上的空白,是導致民衆對藥駕尚未引起足够重視的主要原因。比如,沒有相應的檢測方法和檢測標准來判定“藥駕”,交通法規也沒有對“藥駕”行為進行界定,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因此相對於“酒駕”“毒駕”,對於“藥駕”的監管還是一片空白。特別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該規定只強調了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尚未對其他很多可導致駕車意外的藥物進行強制性限定。以至於“藥駕”行為一直難以得到明確的處罰,一般情況下,交警往往只能給予善意提醒;在發生嚴重後果時,只能參照“毒駕”進行處理。

  可見,“藥駕”行為,不能成為監管盲區。從法理上分析,“藥駕”屬於主觀故意、明知故犯,對危險結果采取放任態度,就是間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必須推動《刑法》修訂案中增加關於“藥駕”的相關條款,解決罪行與罰則不相適應的問題。同時,建議將“藥駕”入刑,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進一步填補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體現法制的進步,也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張西流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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