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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藥駕”隱患,學學治理“酒駕”經驗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16:19:12


  “藥駕”的危害,隨著媒體的關注,日漸成為一個公共話題。正如有的媒體所言,“藥駕”危害不遜“酒駕”,那麼對於“藥駕”,法治也不能缺位。

  “藥駕”,簡單來說,就是指司機服用了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藥後,仍然上路駕駛。據介紹,臨床上服用後會影響駕車的藥物多達十幾類,最常見的就是一些抗過敏和感冒類藥物。這些藥物服用之後可能產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頭暈、耳鳴、視物不清、反應遲鈍等不良反應。

  了解了上面的知識,也就能理解為什麼說“藥駕”危害不遜“酒駕”。駕駛車輛需要高度的注意力和靈敏的反應,一時的失誤就可能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如果是駕駛大型客車,還可能造成多人傷亡的重大事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認為“藥駕”比“酒駕”危害小,那就錯了。

  但“藥駕”的危害,長期以來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據一家媒體做的隨機調查顯示,有近七成司機有吃藥後駕車的經歷。媒體報道的國內一份資料顯示,服藥後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消除“藥駕”給道路公共安全帶來的隱患,有必要借鑒近年來治理“酒駕”的經驗。

  首先,像宣傳嚴禁“酒駕”一樣,宣傳嚴禁“藥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但很多司機對服藥後不能開車上路的要求卻十分淡漠。對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和教育,及時補齊短板。要結合發生的“藥駕”案例,開展以案說法,用血淋淋、活生生的事例,增強教育效果。

  其次,強化藥品生產商、銷售商和醫師的提醒義務。對服用後會影響駕車的藥物,要列出清單。明確要求藥品生產商在藥盒上以不同顔色的標識,警示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要求藥品銷售商在出售此類藥物時,要明確告知影響駕駛能力事項。同樣,醫師在開具此類藥物時,也應負有明確告知患者的強制提醒義務。對於不履行上述提示提醒義務的藥品生產商、銷售商和醫師,一旦發生問題,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再次,強化法律的指引評價教育作用。道路安全法中對“酒駕”行為的單獨規定,特別是“醉駕”入刑的規定,為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也為治理“酒駕”迅速取得實效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道路安全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對“藥駕”行為缺乏強制性規定和處罰條款,一定程度上導致“藥駕”未引起司機足够重視。這就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探索適應“藥駕”行為特性的檢驗、判斷標准,為執法提供明確依據和操作指引。在此基礎上,通過依法處理以身試法者,向全社會傳遞“‘藥駕’有害、嚴禁‘藥駕’”的清晰信息。(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鄭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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