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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駕”不宜按“酒駕”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16:19:43


  “藥駕”的危害近些年逐步被人們所認知,某種程度來說,“藥駕”與“酒駕”構成安全駕駛隱患的原理幾乎一致,都是降低了駕駛者的判斷、反應與控制能力,所具有危險性質也一致,甚至服用有些藥物的危害還高於飲酒。因此,很多人都主張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藥駕”。從維護交通安全的角度來說,這樣的主張不乏美好初衷。但是,治理“酒駕”的辦法與措施很難適用“藥駕”。

  首先,“藥駕”遠不如“酒駕”普遍與頻繁。現實生活中沒有誰在不得病的情況下去吃藥,而得病服藥是治療的需要,藥後駕駛對整體交通帶來的影響,也不如“酒駕”那麼嚴重。其次,“藥駕”的識別比“酒駕”要困難得多,酒精比較單一,簡單聞一下就可辨別,而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很多,如,報道提到共有7類,而這7類中又有許多品種,即便是法律規定可以對“藥駕”處罰,都會面臨無法便利檢測查證的問題。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藥駕”不需要重視和治理,而是要找到更切合實際有針對性的辦法。

  首先,提高服藥駕駛風險的社會識別度,識險才能避險。一些因“藥駕”導致事故發生,更多是沒有意識到。對此,除交管和衛生機構加強這方面常識的宣傳教育,還有必要形成藥後駕駛風險的清晰提示機制,比如,對具有影響安全駕駛藥物成分的藥品,在其包裝上進行醒目標示,成為藥囑的部分,幫助患者精准識別與掌握。

  其次,對“藥駕”行為給予適度的制約,減少“藥駕”僥幸心理的安全危害。比如,重大交通事故“藥駕”構成責任分攤的因素,“藥駕”引入保險理賠的條件等等,讓駕駛者認識到藥駕可能面臨的責任成本,從而變得理性和謹慎。此外,“藥駕”也有必要納入交管執法之中,結合執法給駕駛者以提醒、警告,這對駕駛者來說也是一根弦,未必非得用強制措施進行處罰。(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木須蟲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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