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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藥駕”危害需要制度升級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16:24:04


  由於人命關天,對“藥駕”的危害并不遜於“酒駕”一說,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但在當下,亟需制度升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應對“藥駕”提出強制性規定和處罰條款,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銷售者應從滿足患者知情權和著眼於公共安全的角度,對有不良作用并影響駕駛安全的藥品,以特別方式提醒消費者,履行生產者和經營者相應的告知義務。

  現實生活中,因感冒、發熱、頭痛等常見病、易發病,人們一般不願意去醫院就醫,而是到藥店購買藥品直接服用。其原因,有到醫院看病手續麻煩,浪費時間的一面,也有醫院小病大醫、費用較高,消費者舍不得多花錢的一面。

  到醫院就醫,患者可以就相關疑問咨詢醫生,醫生有時也會主動把藥品的不良作用告訴患者。可到藥店購藥,普通百姓憑自己的習慣服用藥品,藥店經營者未必熟悉藥品的不良作用,也未必有時間把藥品的不良作用告訴消費者。

  雖然不是每一種藥品都有影響駕駛的不良作用,但有的藥物,患者服用後會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甚至頭暈、耳鳴、視物不清、反應遲鈍。一旦有人服用這些藥物後開車,極容易發生危險。國外一份有關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藥情況的調查顯示:吃撲爾敏等抗組胺藥(感冒常用藥)駕車造成的事故率達72%,服用抗抑鬱藥物和鎮靜劑後駕車造成的事故率高達97%。國內一份資料顯示,服藥後駕車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

  對“藥駕”危害,完善交通安全法律勢在必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但法律只明確了酒駕的法律責任,對藥駕的法律責任沒有強制性條款。希望以後在法律修訂中,對藥駕并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強制處罰措施,影響駕駛人的行為。

  而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銷售者應履行告知義務,讓消費者知道相關藥品的不良作用。對有不良作用的藥品,藥品生產企業應在藥品包裝顯著位置,以特別方式提醒消費者,并在服藥時間、服藥後的注意事項上明示。藥店要根據藥品的不良反應狀況,提醒消費者予以注意。消費者也要關注藥品服用後的反應,警惕藥品的不良作用影響駕駛安全。(來源:東方網 作者:卞廣春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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