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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7月實行
http://www.CRNTT.com   2018-06-19 15:25:23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一是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的辦法全部撥付地方。三是中央調劑基金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綫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四是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不變,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13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實行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繳費負擔,也不會影響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

  游鈞表示,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在不增加社會整體負擔和不提高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基礎上,通過建立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可持續,實現財政負擔可控,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游鈞介紹,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後,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不變,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後,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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