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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可以轉錯賬 法理不能關上門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23:15:10


  近日,在廣東中山工作的黃先生通過微信誤將8萬多元轉給了陌生人,隨後遭對方拉黑。黃先生向微信客服求助,對方回複稱,資金無法撤回,可與對方聯系協商退回。隨後,黃先生求助於公安部門,但警方以“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和賬戶信息、不構成立案條件”為由拒絕了黃先生,并建議其找法院。然而,法院工作人員告知黃先生,必須要知道對方真實的身份信息才予受理。

  此事中,黃先生未盡核對信息之義務而導致轉賬失誤,無疑可說是過錯在先。警方對此不予立案,亦有情可原。畢竟,這一事件還是屬於民事經濟糾紛,的確不構成立案要件。與之相較,真正有必要探討的,其實是平台運營商和法院方面的做法,前者基於保護用戶隱私的說辭拒絕提供收款方真實信息,而後者則以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為由拒絕受理。事已至此,“收款人身份信息”的獲取,儼然成了阻礙事件進展的死結。

  應該承認,關於此類案件的審理,的確沒有適用的法律條款,但卻不乏一些極有價值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請求,要求網絡服務商提供網絡用戶的相關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的真實姓名、對應之注册昵稱、聯系方式等。此一條款既然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也理當可以推廣到關於“轉賬轉錯人”這類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

  網絡平台雖然對用戶的隱私有保密注意義務,但基於配合司法審判的需要,破除保密義務也是法律認可的准則。因黃先生手滑而“白撿”八萬元的收款者,明顯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法院在受理該案時,若只是機械地理解和執行相關形式審查標准,而置顯而易見的侵權事實於不管不顧,這顯然不符合司法捍衛實質正義的價值立場。

  針對轉賬烏龍事件的處置,亟待以篤定的司法判例確立範式。審理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能動地運用法律條款來維護公民權利,這應該是破解現有困局的關鍵。須知,在個案之中謀求一個合理的結果,這是推動此類事件從根本上獲得解決的關鍵。強化對公衆的金融風險教育,引導平台方完善轉賬延時到達、信息交叉確認等技術性防範手段,都需要在一次次具體案件的審理和處置中加以兌現。(來源:濟南時報 作者: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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